"永和"与"豆浆"不能随意混搭 合肥多家永和豆浆店被判侵权

16.05.2017  15:37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对于广大爱美食的朋友来说,永和豆浆是一个再熟悉不过的名字了,然而最近位于合肥的十多家标识有“永和豆浆”的店面被诉至法院,将这些店起诉至法院的是拥有永和豆浆商标使用权者。对于是否构成侵权,原被告双方在庭审时展开激辩。昨日,记者从合肥高新区法院获悉,目前已有多家店一审被判侵权,赔偿了相应损失。

  [维权]永和豆浆起诉合肥十多家店侵权

  原告方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弘奇永和公司)。其表示,“永和豆浆”是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自1982年以来创立的知名品牌。 2009年11月8日,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永和豆浆”开始迈进大陆。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并将商标独占使用权许可给弘奇永和公司。 弘奇永和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内,自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2月27日独占使用涉案4个注册商标,弘奇永和公司经营的“永和豆浆”中式快餐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公司陆续发现,合肥多家店面的门头显著位置使用“永和豆浆”文字标识,构成侵权。因此,陆续将10多家店面起诉至高新区法院。

  [案例1] “博士永和”加“豆浆”,侵权

  合肥经开区博士永和豆浆店(简称经开区博士永和豆浆店)经营地点位于莲花路上。弘奇永和公司诉称,经开区博士永和豆浆店在其门头显著位置使用“永和豆浆”文字标识,构成侵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

  据了解,王某某自2009年2月起,经授权在安徽省范围内使用“博士永和”图文商标,授权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止。经开区博士永和豆浆店辩称,使用的“博士永和文字+图案”,是登记的字号简写和授权商标,正当合法使用,无侵权故意。

  证据显示,经开区博士永和豆浆店使用的门头招牌中,“博士永和豆浆”六个字占据主要位置,且使用的是大幅字体。 “博士永和豆浆”六个字的左侧是“博士永和”图文商标。另查明,经开区博士永和豆浆店的门头现已更换。

  高新区法院认为,“博士永和”本应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豆浆”本应是个体工商户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但是将这六个字组合在一起使用时,“永和豆浆”四个字从含义到发音等更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作为同样从事中式餐饮经营的经开区博士永和豆浆店,在其门头招牌上使用的简化名称中含有的“永和豆浆”这四个字或者是两个词语的组合,与弘奇永和公司独占使用的商标相比较,构成近似,构成侵权。

  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知名度等情节,作出一审判决:经开区博士永和豆浆店向弘奇永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 巢湖市博士永和豆浆店情况类似,也被诉至法院。高新区法院一审也判决,巢湖市博士永和豆浆店赔偿弘奇永和公司经济损失28000元。

  [案例2] 招牌简化成“永和豆浆”,侵权

  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位于庐江县庐城镇。

  弘奇永和公司以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在其门头显著位置使用“永和豆浆”,构成侵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涉案4个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

  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辩称,其名称、字号登记在先,对永和字号享有在先使用权,其将核准的名称予以简化,并制成牌匾在经营场所悬挂符合规定,并没有使用弘奇永和公司的注册商标。据了解,2011年8月10日,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注册成立。使用的门头招牌中,“永和豆浆”四个字占据主要位置,且使用的是大幅字体。

  高新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成立,可以在不引起误解的前提下在其门头招牌使用简化名称,但简化名称依然要具备区分不同经营者的标识作用,显然其在门头招牌上使用的“永和豆浆”字样不应当视为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的简化名称。

  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是将“永和豆浆”四个字从其个体工商户名称中截取出来,在字体、颜色、大小等方面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将“永和豆浆”这四个字组合在一起使用时,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在视觉上产生深刻的印象,构成侵权。 法院经综合考虑,一审判决: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立即停止对涉案4个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弘奇永和公司3万元。

责编: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