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颁布实施

31.12.2014  23:02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等4项强制性气象国家标准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气象领域的首批强制性国家标准,它们的实施标志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有了具有法律属性的技术标准,对于保障气象探测业务的科学、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这四项标准中,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规定了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其他地面气象观测站三类不同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规定了高空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有关距离、遮挡仰角和电磁干扰防护的技术要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规定了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及障碍物遮挡角、高度、宽度限制和电磁干扰防护等技术要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大气本底站》将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保护划分为外围、基本和核心三级保护区并对各自保护范围和技术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作为气象领域的首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配套技术法规,四项标准是气象行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全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技术要求和执法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方式违反、变更。
      据了解,气象探测是气象业务服务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而气象探测环境对于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比较性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为进一步强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依据,切实避免气象观测站周边可能发生的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和活动,在组织起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同时,经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中国气象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启动了四项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起草组在编制标准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在设定技术指标注意参照世界气象组织的有关技术规定,采用野外试验、数值模拟和实地调研等方法进行科学深入的验证、试用,保证了标准条款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观网处 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