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正式出炉 2020年拟形成统一民法典

29.06.2016  00:19

    7月1日起,支付机构将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未达到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福建,对医患纠纷作失实报道的新闻记者将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法律法规将于2016年7月开始实施。

  全国

  网络支付新规于7月1日正式实施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生效,支付机构将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根据《办法》要求,7月1日之前,各支付机构实名率需满足95%。届时未进行实名登记,支付宝、微信账户将受限。

  《办法》要求,支付账户将严格实行实名管理,并按照三类支付账户分级管理。如果用户身份验证情况未达到《办法》所规定标准,会影响支付账户部分功能使用。

  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施行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对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顽疾,有针对性地作了回应。

  新修订的“办法”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编制真实、实用的预案。

  新《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第9号总局令,新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2月7日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共6章4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7个方面:一是规范新闻出版统计的有关概念。二是进一步明确设置统计机构、配置统计人员、保障统计经费的要求。三是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四是加强了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五是调整了有关机构的表述,完善了有关机构的职责要求。六是加强了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七是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加重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即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据中消协发布的《保健食品消费者认知度调查报告》,约七成消费者对国内保健食品市场总体评价“不太满意”,认为国内保健食品市场存在虚假、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现象时有发生。《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将有从根源上管控此类事件的发生。

  税总发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文件指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健全国税、地税案源管理合作机制,实现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税务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

  交通运输部:7月1日起载货集装箱将实施强制称重

  为防止因集装箱超重或船舶积载不当导致船舶发生破损、断裂或沉没事故,自今年7月1日起,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将强制称重,以供准备船舶积载计划时使用;对于未按要求提供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不得安排装船。这一要求的根据是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15年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强制生效。

  质检总局:《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将于7月施行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未经准入的境外粮食不得进入中国市场,只有经过风险分析并由输出国官方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粮食方可输往中国;出口企业应输华粮食应满足中方质量要求的责任。新办法拟通过准入制度、检疫许可制度控制源头风险。准入制度指未经准入的境外粮食不得进入中国市场,只有经过风险分析并由输出国官方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粮食方可输往中国,也就是要求输出国官方承担源头管理责任。检疫许可则是要求,已准入粮食输往中国前,还需申办检疫许可,明确出口企业应输华粮食应满足中方质量要求的责任。

  食药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一是明确注册申请人的条件;二是明确注册申请的基本要求;三是明确现场核查与技术审查要求;四是明确注册申请及批准时限要求;五是明确临床试验要求;六是明确标签和说明书相关警示要求;七是明确注销注册证书具体情形;八是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地方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根据该《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该《办法》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71条,从篇幅上,较2004年原条例的20条有较大的扩充;从内容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着眼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完善了基金监督预防机制,规范了基金监督检查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使广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更加有法可依,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浙江省环境状况公报》,2015年全省空气中PM2.5浓度持续下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好于上年。11个设区市日空气质量(AQI)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78.2%,约285天。条例的出台,无疑让守护蔚蓝苍穹更加有法可依。

  《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六章共六十条,分为总则、预防、处置、医疗责任保险、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对明晰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医疗纠纷预防;明确医疗纠纷处置措施;建立健全协商调解机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六个方面进行规范。

  山东: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法规7月1日施行

  山东省近日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法规的出台对于促进山东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和实体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特别是对于地方金融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旨在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作用、促进金融业发展,推动山东省金融工作再上新台阶。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新的监管体制和主体,规定了首次免罚制度。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凡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简称“三小”)经营者,三年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于7月1日施行

  《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和调整的主体,确定标准的依据,调整标准的依据,标准调整的频次,以及标准的公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确定标准,应当以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为依据。调整标准,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为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于7月1日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首次以地方法规的方式明确了元上都遗址的具体位置与范围。根据条例,元上都遗址是指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和多伦县境内的元上都都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包括城址、祭祀遗址、墓葬区、行宫遗址等。同时,与元上都相关的祭敖包、民歌、传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龙岗山、上都河水系等位于元上都区域内的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环境均被界定为保护对象。

  《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8章33条,从宗教事务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育培训、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云南本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了规范。特别对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跨州市担任教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借用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以及借教敛财等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民法总则草案正式出炉 2020年拟形成统一民法典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求,编纂民法典列入了调整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27日上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被提交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编纂民法典已具备较好主客观条件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李适时在介绍草案时表示,此次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全面整合,编纂一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声比较高。李适时表示,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李适时表示,编纂民法典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更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同时,民法典规范民事活动,有其自身规律,但都与特定的社会政治制度相适应。我国编纂民法典,在遵循立法规律的同时,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相适应。

  编纂民法典将分两步走

  据介绍,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李适时表示,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

  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据此,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与此同时,草案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其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对此,草案说明表示主要是考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法人将只设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由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对法人的分类也不尽相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形式。

  李适时在介绍中表示,经过反复比较,草案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这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其中,非营利性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在实践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为此,草案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并设专章作了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或将正式成为权利客体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此外,草案还对继承权、股权等民事权利作了规定,并为其他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留出了空间。

  另外,此次草案还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可得到适当补偿

  为保护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在民事责任一章中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在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上,草案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还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

  (责编:盖琳(实习)、申亚欣)

责编:杨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