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回应"撤镇设市"

06.03.2015  16:20

    月5日,安徽省民政厅关于“镇级市”这一行政区划建制的错误表述进行了说明。民政部门指出,近期,网络上议论比较火爆的“镇级市”这一提法,其实是对“撤镇设市”的曲解和行政区划建制的错误表述。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县不可以辖市,部分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也属于省、自治区直辖,设立所谓县辖或市辖“镇级市”的提法是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等11部委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发改规划〔2014〕2960号)中,关于“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撤镇设市设区试点”,指的是撤镇设立县级市、市辖区,并非设立所谓“镇级市”。

责编:李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