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提升残疾人生命质量——全国政协“残疾人权益保障”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9.01.2015  12:29

 

编者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作出明确部署。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一系列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措施。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政策体系,残疾人生活发展状况有很大改善,但残疾人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部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依然突出。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提升残疾人生命质量,1月22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张海迪: 用福利制度保障残疾人过上更好生活 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怎么样,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处境怎么样,残疾人需要什么帮助?我们应该为残疾人做什么?这些问题听起来简单,分量却是沉甸甸的。因为这些问题关乎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还有人的尊严。 残疾不仅是残疾人个人的痛苦,也是千万个残疾人家庭和整个社会的痛苦。作为残疾人工作者,最重要的就是要同情关怀他们,千方百计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使他们能够康复,接受教育,有就业的机会,摆脱贫困,减轻家庭生活负担和精神压力,享受高质量的生命和人的尊严。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是不可轻视的社会问题,残疾人事业是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事业,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贫困是现阶段残疾人最大的困难。保障残疾人的权益,目前最紧迫的是帮助他们摆脱贫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长足进步,《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使残疾人事业逐步走上法治轨道。但是,法律和相关政策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国家还没有建立残疾人的福利制度。而如果没有残疾人福利制度,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残疾人与健康人之间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大。同时,建立残疾人福利制度,也要有优先,有重点,把有限的财力用在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上,先解决他们的衣食温饱,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因此,建议制定《残疾人福利条例》,从法律上确保残疾人的社会福利,让残疾人平等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今后应当依照《残疾人保障法》,制定一系列法规,保障残疾人权益。目前,中国残联正在进行残疾人专项调查,建设残疾人基础数据库,希望这些数据能为制定残疾人福利制度提供帮助。只有残疾人也能过上更好的生活,我们的中国梦才更加美丽。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政部原部长李学举: 建立残疾人就医就业就学具体制度 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困难是健康人和其他家庭难以想象的。我们讲残疾人的权益,就要认识残疾人的特殊权益,这种特殊权益是由其特殊性决定的,因此,在制定和落实特殊权益上,政府要规定,社会要认同,群众要理解。 残疾人的特殊权益,大部分都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困难之中。我认为,在实施社会救助之外,还要有更深、更远的思路。应建立残疾人“就医、就业、就学”的具体制度、政策。对此,建议: 一、创造条件,让残疾儿童回归社会。具体建议是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治疗制度。现在我们有能力和条件,建立残疾儿童的手术康复面向全社会的常态制度。建议建立“残疾儿童手术康复基金会”,资助残疾儿童手术康复,其资金来源可以是政府投入、彩票资助、社会捐助,彻底解决残疾家庭无钱、无力早期手术康复问题。把这件事做好,是事关残疾儿童一生的大事,是帮助残疾人家庭解难的一件实事,是政府的德政,是社会的善举。 二、创造条件,让残疾人自食其力。具体建议是残疾人就业政策方面。现已出台的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在落实上,还存有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在现有措施基础上,再拓宽一些思路。比如,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确定一些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优先录用残疾人;确定一些适合残疾人生产的商品,由残疾人生产、专营;继续办好办实福利企业。国家也应采取一些扶持措施,支持福利企业发展。 三、创造条件,让残疾孩子得到教育。这里具体建议是办好特殊学校,制定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孩子入学制度。残疾儿童无学可上,学校不招残疾儿童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个问题已到了应重视和解决的时候。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卢中原: 从平等发展开放分享角度看助残事业 平等公正——在机会、权利和义务面前,人人一律平等。残疾人是我们社会中平等的成员,对创造财富、拉动消费和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贡献,又是有特殊困难和特殊需求的群体,更是特别能体现自尊自立自强精神的人群,尤为值得尊重。除了必要和必需的特殊关注和照顾,更应从人格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的角度看待这一群体及其事业发展,及时地、常规性地了解他们的诉求,高层次统筹研究、设计和制定有利于贯彻这些平等要求的制度和办法。 渐进发展——关注发展带来的新需求,寻找需求导向的跟进之道。随着经济社会的物质财富积累、人们对残疾人群体和相关事业认识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医疗手段和卫生条件改善等,对残疾状况及其新需求的发现、确认、医治、照顾、康复、家庭和社区服务的跟进等,都会提出一系列新要求,给残疾人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也对国家层面的制度政策设计和财力支持带来新的课题。 开放包容———中国残疾人在世界和亚洲占比较高,中国助残事业发展将是对人类同一事业的巨大贡献,也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促进本国残疾人的权利保障。我们应当多宣传并践行一些先进理念,引入灵活有效的新机制。利用残疾人事务高级别会议等国际平台,促进大家更加关注残疾人在就业、表达诉求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包容和便利残疾人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获取科学信息和经验,支持助残能力建设,争取技术和经济援助等。 共济分享———基于社会共济和公平正义,所有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都有权利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分配。共济分享应当符合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持续性。建议按照“广覆盖、稳普惠、补特需、可衔接”的思路,优化公共服务开支比重,合理设置补贴项目并适时调整标准,普惠与特惠有机结合,社保体系和残疾人保障既有分工又能衔接,协调推进临时补救、特殊救助和常规化制度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大副主任刘江龙: 建立健全重度残疾人国家基本社保制度 目前,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仍然是残疾人最迫切的基本需求,而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更值得关注。为此,建议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相应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一、在生活保障方面,一是建议完善和落实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享受低保制度。凡属于无力就业的重度残疾人统一视为分户,均纳入城乡低保,实行全额保障,落实“普惠”政策;在普惠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对重度残疾人增发生活保障金,给予“特惠”倾斜。二是建立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补充制度。提高重度残疾人缴费档次,提高政府补贴标准;提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对象的保障水平;并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在医疗保障方面,一是建立重度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主要包括: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家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的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进行免费或补贴,用3年的时间,每年提高20%的配置率;提高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参保标准和补贴水平,给予全额补贴。二是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重度残疾人是残疾人中最为弱势的群体,其家庭较低的经济收入和较高的护理费用支出之间矛盾十分突出。建议国家层面统筹加快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要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 三、建立中央公共财政对重度残疾人基本保障专项国家制度。目前,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各地政府在推进,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只在个别地方有补贴。对此,应建立中央公共财政专项制度,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专项投入,以加强残疾人专项补贴制度的整体设计和实施,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 全面提高智力残疾人的社保水平 目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比较低,康复、教育、就业、无障碍等基本公共服务还难以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而智力残疾群体作为残疾人中最困难的群体,应得到更多政策照顾,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智力残疾人的低保补贴。智力残疾人的低保待遇,不应与家庭收入挂钩,也不能以户口是否分户为依据,建议根据其残疾程度分为不同等级,每年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涨幅对低保补贴作适当调整。 二、给予基本住房保障以及住房补贴。建议给予无房的成年智力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或优惠购房政策;或以政府招标形式,通过民间机构为其集中提供公租房;在专业人士护理下,开展社区独立生活服务,专业人员护理费用由政府买单;对放弃公租房资格的可给予住房补贴。 三、建立“双老一残”家庭的养老保障制度。对于父母都是65岁以上,独生子女是智力残疾人的“双老一残”家庭,建议安置居家养老,由政府购买康复员职位,提供上门康复服务、生活照料和送医服务;建立接受“双老一残”的家庭养老服务机构,由金融机构介入,政府给予一定经济补贴,待双老百年后继续维持其子女的托养。 四、制定智力残疾人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因残疾人平均寿命一般低于我国现行职工退休年龄,建议根据家庭情况和意愿,智力残疾人可以提前退休。 五、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智力残疾人大多存在多种疾病,医疗费用高于一般家庭。建议取消智力残疾人的医保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到95%。 六、完善交通补贴。地面交通已对残疾人全部免费,但飞机、轨道交通等仍按正常人标准收费(盲人除外),建议政府对其他类别残疾人的交通给予免费或半价优惠。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主委戴秀英: 保障好老年残疾人权益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快速发展,残疾人的数量会越来越多,每个人最终都可能成为残疾老人。老年残疾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老年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老年残疾人的概念界定模糊,社会认知率比较低,老年残疾人享受协调统一的社会福利和保障服务非常困难,我国专业化的残疾人养老服务严重缺位。二是老年残疾人是特殊的弱势群体。群体数量多,占残疾比例大,贫困人口多,政治影响力低。这些问题也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为此提六点建议:一是尽快建立我国基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行社会保险和志愿补充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长期护理的保险制度。二是尽快推进落实覆盖城乡的困难残疾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相关保障制度。三是国家要加强对残疾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制度研究,适当提高残疾老年人的护理津贴标准。四是积极推进老年残疾人专业化服务的发展,鼓励各省市、地区建立专门的老年残疾人养老的服务机构,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对重度老年残疾人尽快实行集中托养。五是提高残疾人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加强残疾人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六是加强致残疾病的防控,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顶层设计,明确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特别是对老年人要进行健康和慢性病防治的知识教育,防止和减缓残疾的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主任陈德展: 残疾人应平等享受受教育和就业权利 目前政府和社会比较重视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重视经济方面的帮扶。但是忽视了他们作为社会公民应该享受的平等公民权利,忽视了他们同健全人一样享受受教育和就业的权利。为此建议: 一、国家应该从顶层设计角度,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立法,保障残疾人在教育、就业以及生活等各方面公平全面发展。 二、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的上学、就业、退役安置等应该参照健全人优秀运动员的政策执行,保障他们享受健全人一样的待遇。 三、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首先应下大力气解决普及残疾人义务教育的相关问题,包括入学率、义务教育阶段教材和学习内容。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享受同等教育。同时,应重视残疾人的升学和职业教育问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从残疾人教育的现状和长远发展,优化特殊教育布局,构建特殊教育三级平台,从根本上为残疾人的接受各级教育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应以目前的聋障教育为主逐步过渡到智障、孤独症和多重残疾等少年学前康复教育;二是地市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负责听力语言残疾、视力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三是省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负责高中及以上教育和职业教育。 全国政协委员,杭州市副市长谢双成: 增强残疾人“造血”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老龄化程度加剧,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残疾人就业率偏低,残疾人家庭负担沉重。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严格执行“按比例就业”的规定,大多代之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残疾人就业,特别是自主创业的补贴缺乏新的顶层设计,补贴力度不够。四是残疾职工要求提前退休的呼声较高。 为此建议: 一、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公示制度、奖惩制度等更为完善更为刚性的制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督查工作。 二、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积极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加大扶持力度,增强残疾人“造血”功能,实现残疾人增收致富、体面生活、共享小康。 三、逐步实施残疾职工提前退休制度。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年龄、社保缴纳等因素,分类分阶段试点,并逐步推广残疾职工提前退休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张凤阳: 残疾人补贴制度应明确思路定位机制 结合本人的专业特点,我就国家层面的残疾人补贴制度建设谈几点想法,可凝练为三个关键词,分别是“思路”、“定位”、“机制”。 先说“思路”。“普惠+特惠”是现代化国家构建残疾人福利保障体系的通行做法,也是当前我国试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地方实践所遵循的基本思路。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要坚持这一思路,但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要明确做“加法”。也就是要把残疾人补贴理解为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种补充,不能因为残疾人领取了“特惠”补贴就失去其他社会保障权益。二是应注意做“平衡”。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是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还是增强他们的生存发展能力和社会融入能力?着眼于长远的制度建设应该寻求两个方面的平衡。 再说“定位”。面向全国的制度设计究竟要达成什么目标,如何恰当地定位?我以为要综合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努力克服“碎片化”,包括地方做法的碎片化、政策衔接的碎片化和部门分割的碎片化。二是要尽量保持“开放性”。基于现阶段我国的现实国情和能力,残疾人补贴制度的建设目标不宜定得过高和过硬,应该在横向上包容现阶段那些合理的地区性差异;在纵向上确定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先后次序;在方式上,应把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类的项目同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要求联系起来,尽可能与政府购买服务、培育社会服务机构等政策相配套,在保证残疾人实际福利水平的前提下,带动服务业发展。因此,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应定位在制定兼具“整合性”与“开放性”的原则框架,而不能过于细致和具体。 最后说“机制”。政策升级机制要打破残疾人“贫残交加”的恶性循环,从消极福利逐步向积极福利进行政策升级,加强对残疾人的社会投资和人力资本投资,以增进残疾人自身的生存发展能力和社会融入能力。从这个角度看,努力改进残疾人的康复服务、教育服务和就业服务,就显得意义深远,而要做好这项工作,光靠政府一家不成,应该综合协同政府、社会、市场等各方面的力量。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理工大学副校长杜时贵: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体系 残疾儿童作为特殊困难群体,各方面会遇到比健全儿童更多的困难和障碍。因此推进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完善残疾儿童康复体系尤其重要。 目前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面临的问题有:一是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管理体制有待完善。二是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有待加强。三是残疾儿童康复体系覆盖面有待扩大。 对此建议: 一、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康复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明确界定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康复机构准入门槛。二是加大医保支持力度。扩大残疾患儿的医保报销康复项目和报销时限,增加可以医保支付的康复项目,将残疾儿童的辅助器具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二、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力度。一是推进公办康复机构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意见,落实建设条件和扶持政策,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教育机构的标准化建设。二是鼓励民办康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出台《鼓励和引导民办特殊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在税收、用地、公共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三是加大政府购买民办特殊教育服务的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身特殊教育事业。 三、扩大残疾儿童康复体系覆盖范围。一是扩大参加儿童康复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建立学龄前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专项资金,逐步提高康复救助标准,放宽重度残疾儿童救助年限,扩大公立特殊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儿童的范围。二是制定管理部门责任清单,全面落实补助政策。完善特殊教育法律和政策,明确管理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每一个残疾儿童都能享受到政府的补助和康复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南充市副市长朱家媛: 缩小城乡残疾人社保水平差距 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进步和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残疾人事业虽然有一定发展,但在总体上仍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和生存条件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较、城乡残疾人之间相比较都还存在较大差距。其中城乡基本保障制度的“二元分割”、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差异、困难救助政策和康复服务的有无和完善与否等是造成差距的主要原因。 为此,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 一、打破城乡二元医保制度,建立城乡统筹的残疾人特殊保障制度,对缴费标准、报销比例、资金渠道进行明确规范。 二、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残疾人单独划线,扩面提标,应保尽保。 三、建立健全县、乡、村三位一体的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大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康复保障力度,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权。扩大残疾人康复项目医疗保障报销范围,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治疗护理人员补贴制度,主要用于贫困家庭0至7岁残疾儿童康复治疗期间护理人员的生活、交通、住宿补助等。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副所长池慧: 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是重要保障 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是增加残疾人能力的重要保障,其意义在于让残疾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像健康人一样工作和生活。对此建议: 一、逐步扩大医保对康复辅助器具的支付范围和程度。结合我国城市实行医保、农村实行新农合的具体国情,尽早将基本康复辅具纳入医保,建立稳定的支付保障制度,适时与现行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具体建议:将与治疗和康复密切相关的康复辅具配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范围,逐步增加报销种类;完善康复辅具配置的工伤保险支付制度;加强多项保险制度和多种渠道资金在康复辅具配置支付制度方面的协调配合。 二、康复辅具的产业问题。近年来国家开始对这方面加大投入,但是基础和储备还是相对较弱。当前国家正在做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推进战略新兴产业,建议在“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里,做一些康复辅具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高基本康复辅助器具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供更好地技术支撑,保障残疾人能够用上更好的产品。同时还应支持一些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进一步推进国家在战略新兴产业中生物工程、医疗机械产业的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建民: 积极依法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就业 建议制定和实施《残疾人补贴条例》: 一、确定政府在残疾人补贴制度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确定政府财政预算负担残疾人补贴的法律依据,依法保障残疾人最基本生活与发展的财政来源。 二、建立残疾人普惠加特殊的社会福利机制,即残疾人首先享受国家规定公民的低保和医保等普惠福利待遇,在此基础上,还应享受“因为特殊,所以给予特殊对待”的特殊待遇。 三、规定残疾人的特殊待遇。残疾人的特殊待遇应包括:建立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标准应不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的25%;建立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建立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制定基本辅助器具指导目录等;建立以教育、培训、就业等促进残疾人自我发展的补贴,积极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就业、降低福利依赖。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抚顺市副市长刘诗: 福利制度建立亟须解决“碎片化”问题 目前各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在覆盖对象、资格条件、补贴标准等方面均不一致,“碎片化”发展方式导致残疾人群体福利待遇方面的不公平。对此提两点具体意见: 一、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建议。一是覆盖人群上,将享受低保的全部残疾人和未享受低保的城乡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保障范围。二是补贴标准上,依据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及残疾等级确定不同补贴标准,该补贴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三是资金保障上,中央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其余由省、市按比例承担。资金来源可通过财政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安排。 二、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建议。一是覆盖人群上,将生活不能自理,一、二级肢体残疾、视力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的非因工致残的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保障范围。二是补贴标准上,根据护理成本、残疾程度来确定不同补贴标准,可参考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照料护理费用,并兼顾各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家庭状况来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该补贴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三是资金保障上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资金保障内容相同。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卫生厅厅长张健: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我们通过调研,了解到目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残疾儿童康复能力较弱。我国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少,大多数集中在大城市,专业人员匮乏。一些市、县康复机构还是空白,湖南14个市州就有7个是空白,全省125个县区及社区(乡镇)大多数没有此类机构。二是保障水平偏低。去年,湖南约1500名脑瘫儿童100天康复报销人均4655元,约占总费用1/3。有的家庭为治疗残疾子女负债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三是法治建设滞后。我国对残疾人仍停留在慈善救助、福利保障阶段,尤其是基本医疗保险与残疾人康复服务制度不衔接,因病致残、因残致贫尤为突出,迫切需要国家立法来缓解。 对此,建议: 一、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制定基本目录;构建康复体系,规划建设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在定点公立医院设立康复科等;加强运行监管,切实加强对项目服务质量与经费使用监管,尤其是对使用进口器材及耗材价格监管。 二、加大资金投入。结合我国实际,建议政府对残疾人康复经费投入70%以上,中央占大部分,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加大对出生缺陷、产前与新生儿筛查、高精尖技术与设备研发投入,科学预防和减少残疾人口。鼓励慈善机构筹集善款作为补充。 三、制定相关法规。建议依据我国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出台《残疾人康复条例》,依法保障残疾人基本医保、基本康复、重大致残疾病康复救助等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银行原监事长华庆山: 保障残疾青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较大进步。同时应看到,我国特教仍比较薄弱,需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为此提出三点建议: 一、建立系统化、制度化的特殊教育事业补贴体系。首先应明确国家作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责任主体,国家财政作为发展各特殊教育事业项目的兜底保障。该体系不仅应明确各项特教补贴标准和受益对象,更应明确补贴资金的具体来源及发放方式、具体的实施方或责任方、相应监督措施以及问责办法。 二、建立精准化、全覆盖的特殊教育事业补贴制度。一是为残疾学生建立健全覆盖全学业流程的补贴制度。二是为特教教师建立涵盖物质精神双方面的补贴制度。在落实国家有关特教教师享受津贴的基础上,建立有利于改善特教教师生活条件的补贴制度;建立倾斜性政策,在特教教师的职称评定、评优先进等方面优先考虑。三是为特教学校建立健全持续投入的办学补贴制度。对中西部农村人口比例较高的省份给予特教学校建设补贴,对特教学校的建设运营给予常态化跟踪性补贴。 三、建立鼓励便利全社会帮扶特殊教育事业的政策环境。一是通过优化有关管理流程制度,方便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投入特殊教育事业。二是通过倾斜性的贴息税收制度设计,鼓励全社会帮扶特殊教育事业,并积极发展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宇: 建立国家层面残疾人福利制度 残疾人在生理、精神和融入社会等方面存在缺陷和障碍,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心和扶助。建立国家层面的残疾人福利制度,使其最大限度融入社会、提高健康水平,也将大大提高社会公平性。 一、健康公平是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目前在深化医改设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从制度上推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大大推动了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总体公平性,成效显著。然而,作为社会弱势人群的残疾人特有的基本健康需求与政府提供的普惠制的医疗卫生服务之间的差距,没有相应减小,甚至逐渐加大。建议在平等提供普惠服务的同时,增加对残疾人补贴,从制度保障和顶层设计上进一步促进健康公平性和社会公平性。 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建立“残疾人国家专项补贴制度”时机已经成熟。一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蓄,为国家层面建立残疾人补贴制度奠定了经济基础。二是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已经融入各级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政绩评价,对健康公平的关注和对弱势群体的扶助日益得到重视。三是残联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在残疾人康复、教育、社会保障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实施了不同程度的残疾人保障制度,积累了工作基础和经验。四是我国在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政策、给重度精神残疾提供药物和社区管理等方面已有先例可循、有经验可借鉴。五是面向残疾人的医疗、助残科技产品已高度发展,专业康复技术、基本型辅助器具、家居环境无障碍改造等完全可行。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所长陈功: 保障残疾人权益首先要转变观念 从国际和国内的视角来看,整个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是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过程,从制度上来说,是从零散的内容走向系统化、制度化的过程。包括四个变化:一是从生物医学模式转向社会模式,从认为残疾是个人问题转变到是社会问题,从认为残疾是先天造成和疾病问题转向主要是后天环境造成的问题。二是从残疾人需要转向残疾人权利,对残疾人的工作从被动走向主动,从满足残疾人需要转向认识到是残疾人应有的权利。三是从群体普遍的社会保障转向面向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建立专门的残疾人福利,从保障残疾人基本生存和生活到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与内容。四是从关注人口老龄化到关注失能和失智,关注全球老龄化中面临残疾的挑战。 就国内来说,我国处于关键时期。这表现在:一是我国残疾人规模大,而且处于残疾风险高发期。二是我国处于残疾人口规模增长期和加速期。三是我国处于残疾预期寿命增长期。四是尽管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但是与全社会比差距仍然很大,尤其是收入和健康。五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顶层设计完善期。残疾人的事情不仅仅是残联或者残疾人的事,也是党和政府的事,是全社会的事,是每个人的事。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李玲: 借鉴国际经验提升残疾人生命生活质量 从各个国家演变的潮流来看,有几个基本理念,值得我们借鉴。一是残疾人福利制度是紧跟着社会福利制度建立的,它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无论国际思潮怎么变化,残疾人保障的公共属性没有变,政府的主导地位也没有变。二是残疾人福利制度来源于国际人权运动,让残疾人平等、公平、有尊严地享有基本人权,使得残疾人的福利制度不仅仅是对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个补充,它还产生了新的内涵,就是让残疾人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享有和正常人相同的生命质量。三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说,残疾也是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我们既要用制度来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同时我们还要用制度来减少残疾。 国际经验带给我国一些启示: 一、从各个国家所走的路来看,坚持政府主导,完善保障制度,是我们必须要做的。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们已经到了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制度设计的阶段。 二、现在我们对残疾人的医疗,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而是“现有的钱怎么花好”的问题。下一步在制度设计、操作上,应提高效率,而不仅仅是加大投入。 三、我国近3/4的残疾人分散在广阔的农村,意味着我们学习西方经验的同时,必须在实际操作中摸索出自己的道路。当前我们面临的是信息化时代,我们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残疾人做制度安排、做制度设计,比如就业上、福利制度监管上等。最终我们设计的应该是一个以社区为单元、以个人为中心,以人的终身为周期的全民覆盖的制度安排。   回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鲁勇: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保障残疾人权益,是党和国家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中国残联作为人民团体,会积极采纳全国政协各位领导和委员的工作建议,努力维护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制度化保障。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推动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将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作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配合相关部委加快推进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等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促进解决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社会参与等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保障残疾人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落到实处。 二是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促进尽快出台关于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实现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相互衔接、互为补充,有效解决残疾人及其亲友最关心的民生保障问题,缩小残疾人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三是会同财政部、民政部、卫计委、统计局等部委,完成对全国3000万持证残疾人和尚未持证残疾儿童的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逐步实现相关数据的每年动态更新,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提供扎实的数据支撑。 民政部副部长邹铭: 一、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体制改革任务要求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要求,民政部牵头制定了“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中长期规划,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顶层设计。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协调推进规划任务落实到位。 二、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重点,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工作。民政部将继续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残疾人的优待工作,加大对残疾人的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力度。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符合供养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基本生活、照料、疾病治疗、丧葬等供养服务。对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服务,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给予引导、护送服务。 三、以健全残疾人福利制度为方式,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的福利保障水平。一是推动建立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明确要求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2015年,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出台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政策文件。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积极促进康复辅具业发展。2015年,民政部将积极协调出台促进康复辅具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积极推进假肢和矫形器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是推动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继续协调相关部门调整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福利企业产品服务政府优先采购政策研究,建立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四是加快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会同国家卫计委等部门,研究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体系建设。五是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规范行业发展,推进残疾人服务对境外开放。 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 各级财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这一标志性民生事业的发展,通过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等渠道不断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支持残疾人不断提升受教育水平和康复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同时以增强残疾人的能力为重点,促进广大残疾人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 针对与会委员提出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门将在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主动作为、创制革新,以投入建机制,努力让广大残疾人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一是要强调保障层次的多元化。大力发挥政府在“托底”方面的主导作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康复需求。同时也要充分调动商业保险、慈善等方面的力量,满足广大残疾人的多样化需求。要处理好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的关系,既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又根据财政实际能力,坚持循序渐进,避免不切实际的承诺。 二是要注重体制机制的合理化。目前中央层面和各地已经出台一系列针对残疾人的补贴制度,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应在梳理、逐步完善现有补贴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系列民生政策的政策合力,同时兼顾残疾人本身特点,重点突出在普惠政策基础上的特惠安排。 三是要重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化。统筹运用公共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同时要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绩效考评,促进监督与管理的有机融合,切实提高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