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炸楼背后的法律问题

12.09.2016  12:42

  9月10日是教师节,然而武汉大学凌晨炸楼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据媒体报道,这次炸楼的理由是由于武汉市东湖环境改造的要求,被炸掉的是武汉大学工学部第一教学楼(又称主教楼)。该楼由中国工程院院士何镜堂操刀设计,于1997年开始建设,2000年投入使用,在当时耗资约1亿元建设,教学楼共19层,是武大最高的建筑。

  一幢大楼使用不到16年就炸掉,真的是让人们难以想通。我们国家教育投入十分不足,学校还没有富裕到可以随便建个楼用十几年就扒掉的程度。即使将来有钱了,也不能如此任性。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温《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应该说,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武大炸楼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呢?这幢大楼才使用了16年,当然属于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那么除了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是不得决定拆除的。显然,武汉大学也知道所谓“环境整治”难以扯上公共利益,只有找别的理由。果然据当地媒体介绍,校方“武汉大学工学部第一教学楼拆除的原因是主教楼建筑高度超高违反东湖风景区规划,对景观视线造成遮挡,破坏东湖景观和自然山体轮廓线;同时,区域现有建筑外观及环境质量不佳与东湖绿道、东湖风景区规划要求不相符,与校园建设要求不相符。”这个理由看上去蛮有理,实际上真让人无语。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生命线,东湖生态 旅游 风景区,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列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录,其分区与专项规划早应列入武汉市的总体规划,难道当初的建设者胆大妄为,在没有依法取得规划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建设与竣工使用的?那当地政府以及规划、施工主管行政机关去哪儿了?事实是目前为止,没有人说这个大楼1997年建造,2000年竣工使用时不符合当时的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

  有人引用2011年经住建部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作为炸楼的依据,说是该规划要求,“城市建设要充分考虑东湖的自然景观特色,不能破坏东湖山水空间构架和尺度。要严格控制湖滨地区和嵌入城市内部的洪山、珞珈山过渡带内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与自然山际线相呼应。对不符合规划的建筑予以拆除。根据上述总体规划,东湖风景区管委会近年来一直在依法实施环境整治系统工程。其中,今年启动的东湖南路沿线环境整治工程方案,经过来自同济大学、东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建筑设计院和中信建筑设计院专家专题审慎论证。整治工程西起武大文澜门,东至枫园东门,总长2350米,最大纵深260米,最小纵深44米,包括沿湖区域工学部第一教学楼拆除及等面积还建、沿湖整治区域内约16万平方米老旧建筑改造和环境整治等。

  这个文字把戏还真让人叹为观止。想当年建造这幢被人们誉为“变形金刚”大楼前,知名院士何镜堂主持设计,肯定也是“专家专题审慎论证”了的,否则难以取得行政许可。据记者从湖北省高校相关年鉴等资料了解到,这幢原名武汉水利电力大学主教学楼的大楼在竣工投入使用后,曾获得湖北省“楚天杯”奖、建设部部级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和中国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若是违反规划,连申请这三个奖项的资格都没有。既然当年手续完备,怎么能用10年后的规划溯及以往?又怎么能把1997年建的大楼炸了以符合2011年的规划?

  我们难以说当年与今天的“专家专题审慎论证”谁对谁错,但我们面对亿元以上造价的浪费,实在无脸说当年建是对的,今天炸也是对的。当年或今天的“专家专题审慎论证”和建造、拆除总有一方是错的。据说武汉大学此次炸掉大楼是奉命行事,当地省市政府给予了资金支持,仅拆除费用就达1300万元,再建造同等面积、水平的大楼没有几个亿下不来。就此,我们仅批评武大似乎有点不公,还应该问责当地政府。纳税人的钱好几个亿说没就没了,这种典型的“崽卖爷田不心痛”,崽不心痛,我们当爷的心痛!

  近年来,人们对于贪污受贿的危害有足够的认识,但对浪费所造成的危害则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特别是依刑法第397条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寥寥无几。一句“交学费”便成了“护身符”。截至2013年底,全国近3000个县市区,国家级贫困县只有592个,而湖北省有25个县名列其中,脱贫的任务还很艰巨,资金缺乏是重要原因。这种情况下,领导们有什么权力如此浪费呢?

  眼下,对子女的教育支出是许多家庭的沉重负担,许多贫困的孩子因贫失学,徐玉玉们被骗学费而失去生命,不少学生还在危房上课。为此,我们有理由呼吁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绑紧公款使用的口子,把钱用在真正需要的地方,并对那些浪费民脂民膏者刑事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