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一只黄麂 各罚六千

24.03.2018  11:05

    安徽新闻网(www.ahnews.org)讯:就因为用铁夹猎捕了1只野生动物黄麂,后由朋友收购后带到屯溪出售,不想双双被查,依据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两人被各罚6000元,其违法所得500元及猎获物黄麂和铁夹也被依法没收。在法律面前,猎捕者方某和收购者王某真是芝麻没捡到还丢了西瓜。

  正是狗年前夕的2月12日,想下铁夹打野味过年的黄山市歙县绍濂乡一村民方某到自己下铁夹的山场查看后发现自己下的铁夹夹到了1只成年黄麂,才学会下铁夹的方某喜出望外,自己一出手就夹到1只黄麂,而且就要过年了,拿到市场上肯定能够卖个好价钱。方某将黄麂背回家后,立即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家住歙县王村镇的王某,王某平时贩卖畜禽,懂得市场行情,得知方某猎捕到黄麂,看来自己过年前还可以小赚一笔。王某立即骑上摩托车赶到方某家中,这只死亡不久的雄性黄麂重达11公斤,双方商议后以500成交。

黄麂检查现场

  王某买下黄麂装上摩托车就赶往屯溪出售,不想才出古祝村就被群众拨打12345电话报警。歙县森林公安局王村森林派出所民警在接到12345派警指令后,迅速出警进行巡查。民警克服节前交通拥堵、目标不确定、时间紧迫等困难,在王某就要跨过歙县县境时将王某及黄麂一举拿下,王某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通过立案调查,王某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被查实;由于安徽省规定每年的10月1日至第二年的1月31日为哺乳类野生动物(如黄麂)的狩猎期,铁夹又是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某是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非国家重2点保护野生动物黄麂,其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

对黄麂做无害化掩埋

  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黄麂为鹿科动物,属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的野生动物基准价值1只3000元计算。王某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某受到了没收野生动物黄麂1只,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方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鉴于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遂撤销刑事案件,由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作出没收猎捕工具铁夹3个和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方某猎捕并出售给王某的野生动物1只黄麂也被依法作无害化掩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