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次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14.05.2015  12:36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函〔2015〕12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各级文化馆参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省级、市级、县级文化馆。市、县级文化馆如无特殊原因一律参加本次评估工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评的,由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将名单和原因报省文化厅。本次评估工作结束后至下一次评估工作开始,将不单独受理相关评估定级工作。

二、评估标准

评估定级工作以文化部制定各级文化馆评估标准以及文化馆评估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详见附件)为依据,评估采用2014年数据(标准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组织实施

省文化厅统筹组织全省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省文化馆由文化部统一组织评估。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建省级专家评估组,对各市(省直管县)文化馆进行评估并抽查部分县(市、区)文化馆;审核市、县级文化馆评估数据,拟定定级名单,对全省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

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评估工作,组建市级专家评估组,对所辖县(市、区)文化馆进行实地评估,督促市级文化馆开展自评;形成评估工作总结,报送省文化厅。

市、县(市、区)文化馆根据评估软件系统分别录入本市、县(市、区)评估数据,由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省文化馆指导全省各级文化馆评估数据录入并进行相关数据审核。

省、市专家评估组成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文化馆工作业务,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为人公道、正派。、

四、时间安排

1. 5月,各级文化馆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数据录入“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系统”。

2. 6月,市级专家评估组对本地所辖县(市、区)文化馆进行评估,并完成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评估数据审核。

3. 7月,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市(直管县)文化馆进行评估并抽查部分县级馆。

4. 8月底前,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将评估总结报告(电子版)报送省文化厅。9月,省文化厅向文化部报送评估总结。8—9月,文化部对省级馆进行评估,并抽查部分市级和县级馆。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文化馆评估定级是衡量文化馆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对文化馆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文化馆评估工作纳入年度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本地的评估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推动文化馆事业的发展。

2.吃透标准,力求评好报好。文化部全国文化馆评估工作每4年举行一次,评估标准涵盖办馆条件、队伍建设、公共服务、内部管理等软硬件指标。今年评估标准在往年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体现了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注重文化馆数字文化服务能力的提升,把“具备数字服务能力”作为一级、二级、三级文化馆必备条件之一;注重公众对文化馆服务工作的评价,把公众对文化馆工作的满意度,作为一级、二级、三级文化馆的必备条件之一;注重公共文化服务的志愿服务与社会参与,本次评估标准的提高指标中,单列了一个项目:“吸引社会资金用于文化馆服务”; 注重文化馆的机制创新与文化交流,在本次评估标准的“提高指标”里,设置了“改革和服务创新取得初步成果”评估项目。请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文化馆要认真学习、研究,吃透新标准,对照标准做好自评、补缺补差工作,评实评准,争取多上等级,上高等级。同时要准确录入评估数据,认真完成并按时报送评估工作总结。

3.严肃纪律,坚持客观公正。评估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和防止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 1.省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

              2.市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

              3.县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

              4.第四次文化馆评估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以上附件请在省文化厅网站www.ahwh.gov.cn下载。


  联 系 人:省文化厅  杨林艳        省文化馆:张鹏水

  电      话:0551-3608651              0551-6263128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安徽省文化厅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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