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防火办公室完成2014年上半年工作

04.07.2014  17:06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7月4日讯     2014年上半年,黑龙江省森林防火办公室按照“力争不发生、力争不成灾、力争不出现人员伤亡”的森林防火工作总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省里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在厅领导的带领下,全面部署抓好春防工作,实现了春防“三个不发生”的工作目标。
      2014年春防期间,全省共发生森林火灾20起,其中一般森林火灾14起,较大森林火灾6起,过火面积229.3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37公顷,卫星热点及时反馈率和火灾当日扑灭率均达到100%,没有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件,春防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
      一是重视程度高。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第一时间传达贯彻国家、省里有关会议及领导讲话精神,认真组织春季森林火险形势会商会、春季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和防火紧要期工作会议。印发了《2013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考核评价细则》,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有关文件要求,将森林防火责任考核列入到大兴安岭、黑河、伊春3个地市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当中。并对“清明”、“五一”以及高火险时段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部署,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工作,据统计,上半年共发明传电报7份,印发通知、办法、意见等文件46份。
      二是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省森防指在年初印发了《黑龙江省2014年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全省各地利用多种形式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了大规模宣传。5月12日,在“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中,突出设置了森林防火板块,向市民普及森林火灾的危害及预防等相关知识,并发放了森林防火宣传册。同时,调动各地积极性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如4月14日协调幸福航站协助省电视台做好航空护林宣传报道工作,大兴安岭地区在5月6日开展了“五·六”森林大火警示教育宣传活动、伊春市在4月26日开展了迎“五一”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游行活动等。据统计,春防期间全省共组织媒体宣传33853次,建宣传街3221条,出动宣传人数60833人,印发宣传制品211万余份。
      三是加强预警监测。春防期间,省防火办协调省电信公司,向市民发送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在高火险天气下注意野外用火;并联合省气象台提前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为有关部门预防森林火灾做好准备。春防期间,省防火办对接到的所有卫星热点情况做到了及时通知、询问、反馈与处置,实现了有火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是严格规范火源管理。春防期间,按照省森防指相关要求,省防火办加强规范林业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在高火险时段向全省印发明传电报,要求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五是强化应急处置。省森防指在2013年修订完善了《黑龙江省森林防火应急预案》,今年春防期间组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进行了及时修订和完善,其中,鸡西市开展了森林火灾应急演练活动,并制定了应急演练方案;大兴安岭陆续开展了扑火预案演练,检验指挥、扑救、调度、通讯、后勤保障等各环节的协调配合能力;伊春市于6月14日开展了代号“6·14”的森林火灾预案演习活动,通过演习完善应急预案,发现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同时锻炼了各队伍整体素质。为提高扑火队伍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省森防指组织举办了森林防火专业实践班,将于8月份正式开课。春防紧要期,在几起威胁较大的森林火灾扑救中,全省各扑火队伍重兵第一时间出动,迅速组织扑救;省森防指、省林业厅、省防火办及当地政府、防火部门主要领导亲赴火场,坚守一线指导协调扑救工作,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指挥员科学指挥、以及各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的奋力扑救下,发生的几起火灾都实现了当日首次扑救成功,没有酿成大灾,实现了“三个不发生”的目标。
      六是严抓火案查处。在火案查处与责任追究方面,春防期间,全省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依法治火,加大了对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火灾肇事者。据统计,春防全省发生的发生的20起森林火灾有16起查明了火因,共处罚9人,追究相关责任人14人。对在4月29日、30日连续发生森林火灾的黑河市予以了全省通报批评,责令迅速查明火因,严惩责任人。
      按照《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奖励处罚办法》精神,黑龙江省于今年春防期间召开了表彰奖励大会,对连续3年防火达标的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省森工总局授予“2011-2013年度森林防火先进市(地、单位)”称号,并分别奖励50万元;授予牡丹江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业局防火办“2013年森林火灾扑救先进单位”称号,分别奖励10万元;授予依兰县森林防火办公室等100各单位“2013年森林草原防火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哈尔滨市等13家单位“2013年森林防火达标单位”称号;并授予150名同志“2013年森林防火先进个人”称号,每人奖励3000元。(蒋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