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13.06.2014  13:10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6月13日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近日,陕西省财政厅、林业厅联合制定出台了《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列支,用于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检查验收、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补偿基金的支出范围为: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已经发包的集体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由个人经营管护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原则上支付给承包者个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护的,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每亩可统筹1.75元,集中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监测、档案建设、管护管理培训等项目支出。
补偿基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财政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涉及林农个人的补偿实行“一折(卡)通”管理,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
      林业主管部门要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与监管员签订监管合同;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要与管护人员及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护林员、监管员及个人都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和责任,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基金。(陕西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