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法院首份“证人保证书”亮相法庭

14.04.2015  18:01
 

  安徽法院网讯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负法律责任。

  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两位证人在作证前向法庭作出保证,并当庭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名。首份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就此正式走上该院司法实践的舞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今年的2月5日施行,该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承办法官根据该解释要求出庭的证人在出庭前签署保证书,是对该项规定具体落实。

  签署保证书不仅能够对证人起到威慑作用,彰显法律威严,增强证人如实作证的意识,也将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起到积极作用。今后,该院将在案件审理中严格依法适用这一规定,促使证人作证程序更加严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