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男子“钓狗”不成露馅被抓 抗拒抓捕将他人打伤

03.07.2015  16:29

枞阳一男子本欲通过先毒狗再捡狗的方式盗狗,没想到露馅被抓,为了抗拒抓捕,竟然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以致自己被枞阳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11月1日晚20时许,被告人钱某驾驶摩托车至枞阳县官埠桥镇,欲采取先毒狗再捡狗的方式盗狗。当晚22时许,钱某行至官埠桥镇官山村吴庄组村庄水泥路上时发现两条土狗(分别系村民曹建及其弟兄曹亚所养),遂将绑有毒狗药的骨头扔向两条土狗后驾车暂时离开现场。两条土狗中的一条狗(曹建所养)吃下当场死亡时,被回家的曹建发现并怀疑有人盗狗,便在现场守候。后钱某驾车回到现场准备将毒死的狗捡走,曹建即上前抓住钱某。钱某为逃避抓捕,用左拳击中曹建嘴部,致曹建嘴部受伤并倒地,后因当地村民闻讯赶来围堵,钱某弃车逃走。经枞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毒死的土狗价值人民币299元。2015年4月16日,枞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对曹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赔偿被害人曹建经济损失300元,并于2015年3月2日主动到枞阳县公安局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曹建亦出具谅解书,对钱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钱某的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犯罪,主观恶性一般,且在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并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衡量其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洪燕 记者 刘海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