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司机交通肇事后离去又返回被抓获 构成逃逸悔不当初

24.07.2015  13:00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害怕而逃离现场,后在返回事故现场时被查获。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5年2月12日,王某驾车途中不慎碰撞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徐某当场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离开现场,数分钟后,王某又调转车头往事故现场方向,后在行驶途中被交警查获。经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经调解,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的亲属出具谅解书,对王某予以谅解。

枞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虽然不久即调头往事故现场方向行驶,但其之前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且其被交警查获的地点并非在事故现场,故其准备返回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枞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陈杨进 记者 刘海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