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诉合肥一医院案开庭 院方称无证据证明用其照片

15.05.2014  18:02

        前不久,艺人林志颖因一起肖像权、名誉权案件将合肥丽人妇科医院告上法庭。5月14日上午,该案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林志颖本人并未现身庭审现场。

        林本人未现身庭审现场

        昨天上午9点,案件正式开审。林志颖的代理人李海鸥到庭参加诉讼,合肥丽人妇科医院则由该院一位业务副院长及代理律师出庭。

        李海鸥表示,丽人医院在其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将林志颖肖像用于治疗脱发整形美容的商业宣传,该宣传文章自2012年发布之日起至公证保全之日,持续一年多之久。另外,涉嫌侵权网页的同时附有私立医院的企业字号、咨询电话、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及其他整形美容项目的宣传链接。因此,李海鸥认为医院侵权事实清楚,侵权倾向较严重,对林志颖的肖像、名誉均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要求医院赔偿林志颖各项经济损失66万元。

        当天上午,由于工作档期原因,林志颖本人并未现身庭审现场。

        医院称无证据证明照片是林本人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涉案照片是否系林志颖本人、私立医院是否存在未经允许在所属网站网页上使用林志颖照片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构成对林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等方面展开辩论。

        丽人医院代理律师认为,私立医院所用照片是与林志颖长相特别相似的郑某某照片,而林志颖仅以自己陈述证明该照片是自己的,法庭不应当采信。此外,医院方认为其页面并未造成大的社会影响,理由是页面的浏览次数较少。医院方认为,林志颖没有证据证明其就是照片中的人物。

        “林志颖提供的照片是从网站上下载的,按照这种操作方式,任何人都能从网站上下载照片主张其权利。原告主张的给其造成的影响是其推断而来,被告不能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丽人医院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

        医院愿赔付3万元遭拒

        对于被告一方提出的观点,原告方认为,涉案照片的影响大小并非在于网页的浏览量。“作为艺人肖像的使用是以时间的持续长短为计费标准,而非以浏览次数去计算。”对于照片本人是否为林志颖本人,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从私立医院庭审中陈述得知,他们是知道其网站上使用的照片已经被浏览者认为是林志颖,可见侵犯林志颖名誉权的情形极其严重。

        此外丽人医院表示,林志颖为某公司代言拍的照片与网页照片相同,由于当时该公司已付过报酬,因此权利用尽,要再主张,需要该照片作者同意。

        在调解阶段,丽人医院代理人表示愿意支付3万元作为赔偿,但未得到林志颖代理人的同意。此案未当庭作出宣判。

        案件回顾

        今年1月,林志颖偶然从粉丝处得知,在合肥丽人妇科医院的官方网站上,挂上了自己的肖像,并且用自己的肖像做起了治疗疤痕性脱发(皮肤科)的整形美容宣传。林志颖代理律师认为,该宣传文章自2012年发布之日起至公证保全之日,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这样的商业宣传给林志颖的个人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前段时间,林志颖将该医院告上法庭,并希望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损失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