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印发施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

13.06.2014  11:23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6月13日讯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严打涉林刑事犯罪,近日,四川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的通知》。
  《通知》指出,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将案件向森林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通知》要求,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通知》规定,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森林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不写明不予批准理由的,视为无正当理由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通知》明确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向森林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另外,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