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擅自占地被处罚 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17.12.2016  01:38
 

  安徽法院网讯  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被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12月6日,泾县国土资源局向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泾县桃花潭镇连虹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2015年7月,连虹村委会未经泾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连虹村上连组基本农田419.5平方米,建设村部及服务大厅。泾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连虹村委会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于2016年2月18日依法对连虹村委会作出处以1.2万余元的罚款决定。但连虹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泾县国土资源局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泾县国土资源局对连虹村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前进行了催告,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