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油无故减少 太和县消协调解获换

10.06.2014  21:45

      本报讯  案例简介:2013年12月4日消费者张某在太和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载货单排汽车,价值27552元。该车行驶了1500公里就出现发动机机油莫名其妙地减少,经常要加机油补充。2014年4月份张某向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反映问题,协商无果。5月5日张某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张某的投诉。经调查,张某投诉属实。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解某,解某称,“4月份接到张某反映的问题后及时联系了厂家,厂家要求先打开发动机检测,如果是发动机问题可以为消费者更换,如果是其他问题,可以维修。但消费者坚持必须更换发动机才同意打开发动机检测。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发动机一直未检测,问题拖延至今。”张某认为,“全新的载货汽车刚行驶到1500公里就出现发动机机油无故减少说明发动机质量有问题。另外,某汽车销售公司判断不出汽车发动机机油无故减少的原因,厂家应派技术人员前来检测,履行三包义务。”投诉双方就围绕是否更换发动机这一焦点达不成一致意见,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宣传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协议:被诉方太和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投诉人张某免费更换新发动机,确保该载货汽车正常行驶。6月9日县消协工作人员对消费者张某进行电话回访,张某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为其载货汽车更换了新发动机,现在无需隔三差五加机油了,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汽车发动机机油无故减少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本案中,张某购买的载货汽车行驶里程1500公里就出现发动机机油无故减少,属于三包范围内的免费更换条件,经营者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履行三包义务为其免费更换。

(责编: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