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发票”不应成为拒付货款的理由

16.08.2016  19:03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7月23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拖欠两年之久的货款最终全部兑现。不开发票就不付款,听起来似乎振振有词,但在法律面前终究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2010年7月12日,枞阳县汤沟镇村民刘某借用某公司资质承建了枞阳县某中学教学楼工程。同年10月3日,刘某与枞阳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议向合同书,双方对混凝土规格、价格作出了约定。2012年11月7日,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结算。经结算,刘某尚欠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8215元。当时,刘某称资金紧张,暂无力偿还,承诺3个月后还清所欠货款。可期限已至,刘某仍拒不付款。建材公司认为刘某是故意拖延不付,便一纸诉状诉至枞阳法院,庭审中刘某以建材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抗辩权,法庭审理认为建材公司收取货款后是否开具发票属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于是,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8215元,并支付利息。

  然而,判决生效多日,刘某却迟迟不肯履行付款义务,建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方联系刘某,劝其尽快履行。7月23日,刘某来枞阳法院,执行法官再次向刘某释法明理,不厌其烦的做刘某思想工作,希望他自觉履行。刘某却还以公司未提供发票为由不愿支付。法官向其释明:“你的诉求在审理阶段就已经提出,判决并没有予以支持。开发票仅是买卖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未履行的,不影响主合同的履行。申请人未开具发票,你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投诉,这不能成为你不付货款的理由或借口,货款必须支付。今天你若不履行,我们将对你进行司法拘留,你再好好想想。”在法官近两个小时的劝说下,刘某坚守所谓的防线被突破,电话告知亲友,将执行款汇至了法院账户,至此,一起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