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新版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骗保最高将处3倍罚款

02.06.2016  02:39

  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日前经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6日发布的《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次办法中提到,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将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优惠。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低保金的,严肃追责

  《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办法》还对低保申请的审定、公示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出现对符合规定的低保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查、审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不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未履行告知、保密职责;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情形之一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能力不就业的,不予批准低保申请

  对不如实登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信息,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家庭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绝就业安排的,不予批准低保申请,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情况,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方式,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骗保将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根据《办法》,除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以外,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查人员应对知悉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予以保密。同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信息核对管理系统,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领域的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共享。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除停发并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将处以非法获取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内容。(记者:彭旖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