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法规”保护巢湖水清岸绿!

21.03.2020  20:32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对《条例》的修订是一次全面的修改,也是安徽省一项重大的立法事项。

  原《条例》6章52条,本次修订调整为6章61条。本着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了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充实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高了监管标准、细化了监管措施、严格了监管责任,以期系统提升巢湖流域水生态治理与修复的工作水平。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

  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将有关要求上升为法规内容,体现依法保护的法治理念。

  在总则中增加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宣传”等内容(第四条、第五条)。

  倡导垃圾分类新时尚,在污染防治章节中增加了城镇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二)保持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统一

  坚决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

  一是明确了与有关饮用水水源和风景名胜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适用相衔接的规定(第二条)。

  二是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的属地管理责任(第六条);规定了完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建立约谈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制度(第十一条);增设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三是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将水污染防治设施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由建设单位验收,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系统完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完善机制,力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一是增加了构建巢湖流域水环境综合信息平台,推进数字巢湖建设的规定(第十五条)。

  二是实施跨界水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三是明确了巢湖流域实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上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的规定(第十八条)。

  四是将“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纳入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内容,并明确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四)着力提升巢湖入湖水体水质

  结合实际工作中形成的有效措施,多管齐下改善入湖水体水质。

  一是加强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等流域治理,加强对杭埠河、丰乐河等清水来源河道的水质保护(第二十一条)。

  二是增加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按规定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三是强调了合肥市各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接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排水户实行雨污分流改造,防止混接、漏接;要求巢湖流域其他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雨水、污水分流(第三十一条)。

    (五)严格控制工业项目氮、磷等主要污染物指标排放

  立足于高水平环境保护促进巢湖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从严控制工业项目氮、磷等主要污染物指标的排放。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

  二是增加了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量替代”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三是要求全流域各类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第三十条)。

    (六)统筹完善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

  多措并举、突出重点,不断提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效。

  一是强化技术防控手段,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化肥、化学农药减量和替代措施,推进化肥、化学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一步完善污染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三是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四十一条)。

    (七)大力推进巢湖生态治理与修复

  设立生态治理专章,实行防治与修复并举,促进巢湖流域生态修复。

  一是明确构建完整的巢湖梯级湿地体系,开展入湖河口生态湿地建设,恢复水生植被;在巢湖流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巢湖流域从事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因建设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等项目确需占用的,应当同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二是强化富磷山体治理与修复,采取措施控制富磷地层对巢湖及其支流的磷物质输入,减少磷污染。(第四十九条)。

  三是推进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完善蓝藻水华防控应急机制。(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对部分法律责任条款作了细化和完善。

[ 编辑:蔡润]
李锦斌:加快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3月18日上午,徽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