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担保须谨慎 拘留赔偿悔当初

05.01.2017  20:01
 

  安徽法院网讯  生活中常有出于朋友义气为他人担保,但识人不准,借款人难以偿还借款担保人就会涉及法律问题,因此应慎之而行。2016年12月30日,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担保人张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2014年8月23日,毕某立借据向孙某借款760000元,明确借期半年,张某与毕某是朋友关系,出于朋友义气,张某答应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2015年6月12日,因毕某未能及时归还借款,书面承诺在2015年6月底归还200000元至300000元,余欠款每月50000元至100000元逐月归还,并约定从借款日起按照月利率1.8%支付利息,张某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书上签名。由于毕某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经催要,张某支付给孙某90000元利息,张某以担保人身份多次承诺愿意还款,其最后于2015年10月29日承诺于2015年11月10日归还欠款约300000元,但一直未能按约还款。2016年9月8日,孙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与毕某对孙某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70余万元及利息。但毕某与张某未自动履行。11月1日,孙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及时电话联系毕某,但其拒绝接听电话。张某得知毕某不履行义务,自感责任重大,对执行人员的执行采取回避的方式。2016年12月30日,执行法官依法将担保人张某传至法院,但其仍拒不履行担保义务。针对担保人张某的行为执行局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