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一对夫妻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 法院未按事实婚姻处理

11.11.2014  10:50
核心提示: 结婚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多年后却主张双方夫妻关系是事实婚姻,坚决要求与男方离婚。日前,经过泾县法院经查明,原告仇某与被告张某已经申请结婚登记,虽然当时仇某未达法定婚龄,但起诉离婚时已年满20周岁,不宜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在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

结婚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多年后却主张双方夫妻关系是事实婚姻,坚决要求与男方离婚。日前,经过泾县法院经查明,原告仇某与被告张某已经申请 结婚登记 ,虽然当时仇某未达法定婚龄,但起诉离婚时已年满20周岁,不宜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在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

1964年出生的仇某和1952年出生的张某于1982年1月,在原泾县北贡人民公社(后与云岭镇合并)申请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1月双方举行婚礼,仇某嫁到张某家,双方开始同居 生活 。婚后,仇某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家,独立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农历腊月仇某回家过春节,与张某在一起生活。过完春节后,仇某离家外出,与张某分居至今。仇某认为,她与张某的婚姻系双方父母包办,婚前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她长期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并认为自己当时在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与张某领取结婚证的行为是无效婚姻。

庭审中张某辩称,结婚证已经丢失,双方夫妻关系婚后一直不错,近两年才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去年农历腊月妻子曾经回家,过完春节后双方才分开,他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申请登记结婚时仇某年龄未达20周岁,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属于无效婚姻。但法院立案审理时仇某已达法定婚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仇某认为双方是事实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仇某在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法官说法婚姻法:登记结婚时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不能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应作为法律婚姻处理

根据新《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第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未达法定婚龄的”的规定,1982年1月仇某与张某申请登记结婚时仇某未满19周岁,不符合法定婚龄。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仇某起诉离婚时已达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且双方于1982年1月11日登记结婚,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综上,本案只能按法律婚姻处理,在仇某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仇某的离婚请求,只能依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卫渭 叶振林 记者曹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