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8日起 合肥买卖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3.10.2015  11:43

记者从 合肥 市地税局获悉,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已出台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从10月8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享受暂免征收印花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

存量房即所谓“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是指除了住房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该《办法》统一办税资料,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即《存量房买卖合同》、 房产 证、有效身份证明。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出具 安徽 省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诺书;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契税税票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应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唯一普通住房证明,或提供户口簿、 结婚 证。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应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