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一公司组织员工旅游 游山玩水后却拒绝支付旅游费用

21.05.2015  10:37

逢年过节,公司组织员工前往庐山 旅游 ,本是乐事一件。怎知公司吃起了“霸王餐”,游山玩水之后却不愿向旅游公司支付费用。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拒付旅游费用产生的案件。

原来,天长某公司与一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由旅游公司负责该公司25人自行组团庐山三日游,该公司支付旅游费用26300元。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而某公司仅支付了10000元给旅游公司。余款经旅游公司多次催要,该公司一直拖而未付。

法院审理后,判定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旅游公司按约定提供了旅游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旅游费用,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虽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给付旅游公司旅游费用163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单斌 记者 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