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

18.11.2017  16:19

  安徽网络广播电视台11月18日讯(记者:陈晨)      11月17日下午,新修订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将给予严厉处罚。

  新修订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等各方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新《条例》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内容,并规定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要逐步建立生态修复制度。曹林生:“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特别保护;在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重点区域,开展生态修复;对采矿塌陷区要组织开展综合治理。”

  《条例》明确,将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同时,强化了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未按照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行为,将采取严厉处罚措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韦大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新《条例》还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内容。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