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篮球开胶 消协调解更换

26.08.2015  18:27

  本报讯  2015年8月14日下午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名高三学生王某的投诉,王某称8月9日他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个某品牌篮球,售价110元。8月13日他发现该球球面部分开胶,向某商场反映,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经调查,王某投诉属实。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商场负责人林某,林某认可投诉事实,但提出该篮球部分开胶不影响使用,不属于质量问题,厂家不给退货,只能为消费者维修好。王某认为新买的篮球才打了四天就开胶,质量不过关,坚持要求退货。当事人互不相让,调解意见不一。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极力做当事人的工作,希望各退一步,将问题和谐地解决掉。经过一下午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某商场免费为消费者王某更换一个同价值的篮球。对此调解结果,王某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篮球球面开胶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某商场作为经营者销售的篮球应该保证正常使用下应当具有的质量,新篮球打了四天就开胶,质量可想而知。因此,某商场应当履行更换义务。( 朱娜本报记者季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