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界频现版权之争 抄袭与借鉴的界限在哪?
近年来,文艺界频现版权之争。普遍的观点认为,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可耻的,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从另外一个角度,不管是文学、影视还是书画创作,可能都有一个向前人、优秀作品学习、借鉴的过程或行为。如何区分抄袭与借鉴的界限,迫在眉睫。昨天,上海市文联以此为议题举办座谈会,这个话题引发了专家们的广泛讨论。
本次座谈会的举办,缘起于成为全民讨论焦点的“琼瑶诉于正侵权案”。2014年5月28日,台湾知名作家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青年编剧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联合其他四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当年12月25日,北京三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剧本《宫锁连城》构成对剧本、小说《梅花烙》的侵权改编,判决被告4家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于正公开向琼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与4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于正以及4家投资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之中。2015年3月3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该案评为“2014年度中国版权十大事件”。
针对该案的一审判决,曾出现一些质疑的声音,例如仅9处情节实质性相似加上相对比例很小的若干情节排布及推演之雷同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是否过高?更多的人则认为,虽然该案尚未尘埃落定,但其对遏制影视行业“扒剧”之风、促进文艺原创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维护著作权是件费时费力的事情,编剧界甚至调侃:打官司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够再写一个剧本了。美国的一项统计显示,在著作权官司中,原告胜诉的概率只有20%。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袁博透露,不同于以往字面上的传统抄袭法,如今的文艺作品抄袭更加“高级”和隐蔽。“比如同义词替代法,你写一句‘太阳从水面冉冉升起’,我写‘日光缓缓照上水面’,你书中所有的话我都进行变换表达,字面上很难认定它是抄袭。”当然,对于这类抄袭也不是没有办法,如果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个行为就是侵权的。“这就相当于房子,用的建筑材料是近似的,但每一幢的设计是不一样的,《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就是房子的造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说,任何人都可以用相同的思想创作出不同的作品,比如在古装影视剧剧本创作中,偷龙转凤、比武招亲等桥段很常见,但只要编剧是用独创的方法把这些桥段串联起来,并形成了被充分描述的故事结构,就是原创,不容被侵犯。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贺子壮认为,他律之外,文艺创作者的自律也很重要。眼下的电视行业追求短平快,七八十集的剧本,正常情况下要两三年时间创作完成,但有些公司集中一帮人开策划会,一人提供一个桥段,几天一个剧本就出来了,内容基本是复制粘贴,这样的风气应该杀一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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