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听听他们怎么说
合肥日报讯 按照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部署要求,立法后评估工作项目组广泛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实地走访部分街道、社区、物业及群众代表,组织召开市中院、司法局、公安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及养犬协会等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收集社会各界对《条例》实施效果评价和修改建议。
通过立法后评估,合肥市养犬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市民养犬行为不文明,集中表现在遛犬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牵犬绳和犬扰民。遗弃犬只现象较多,流浪犬伤人时有发生,涉犬矛盾纠纷较多。二是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有待增强。三是对犬只的检疫免疫、有效登记等持续性管理工作不够精细。四是缺少政府主导的犬只收容场所,捕捉流浪犬后无处收容。五是街道、社区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
为此建议:一是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公安、城管等部门的管理职权,并扩大管理主体范围,发挥好街道、社区等单位的宣传、调解、监督等作用。二是加强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植入犬只电子识别标识;对烈性犬、大型犬、小型观赏犬分类管理。三是规范市民文明养犬行为,进一步规范携犬进入公共场所,除了原有的场所之外,人口密集的场所也应禁止携犬进入。四是加强犬只的收容、认领、领养和经营管理,引入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五是强化法律责任,细化惩罚性条款,明确处罚幅度,完善举报和奖罚机制。
急需修订养犬条例
市人大代表陈宗宝
2018年6月,合肥市逍遥津街道四牌楼社区接到电话,反映舒城路某小区一居民在楼道饲养大型犬,遛犬不拴绳,导致大型犬经常往小孩身上扑,令人提心吊胆。
接到电话后,社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小区物业到现场核实。经查,该户饲养犬种为萨摩耶,高约50厘米,体型硕大,有养犬证和疫苗接种证。社居委和物业当场要求其拆除在楼道搭建的临时犬窝,并要求其遛犬时必须用牵引绳拴牢,及时清理犬粪。
根据现行《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限制养犬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而该户所饲养的系萨摩耶犬,经网络查询属于中型犬,不在取缔范围内,只能口头教育和宣传引导。辖区派出所民警表示,现行的《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于2005年修订,对于禁养犬类型界定含糊,没有明确对犬吠、犬粪等扰民行为的处罚标准,给有效处理邻里犬患矛盾带来较大困难,急需修订养犬条例。
建议:1.修订条例,应对能够饲养犬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避免街道、社区或派出所处置居民诉求引发矛盾;2.赋予物业更多的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就近加强有效管理;3.对犬粪不及时清理且屡劝不改者,明确处罚标准或与个人信用档案挂钩。
被犬咬了依法咋办?
——听律师以案释法
耿亮亮律师刘滔律师
近年来,犬伤人事件频见报端,引发社会关注。
今年7月6日,上海的张女士无故被一条大型犬咬伤左臂,伤情较重。据了解,该犬主人有养犬证,虽系绳遛犬却没给犬戴嘴套。从法律角度,张女士应享有哪些权利?能以何种方式维权呢?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张女士依法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项目明细、金额应考虑伤情及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等因素。对此,应收集好被犬咬伤及支付相关费用的证据,必要时应申请伤情鉴定,然后与对方协商或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如果被犬咬死,死者近亲属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现实中犬伤人事件,情况可能更复杂:
情况1: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甲路过乙家,见乙家喂养的犬,就逗犬玩,将犬激怒,被犬咬伤。甲被犬咬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甲为了寻求刺激直接拿棍子攻击犬,则其对自己的伤害存在明显的故意,应免除乙的责任。如果甲在逗犬玩中,用力过猛把犬弄疼而被犬咬伤,则甲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乙的责任。
情况2:第三人原因导致犬咬人
甲路过乙家,乙家喂养的犬正在玩耍,丙故意向犬扔石头将犬激怒,犬咬伤了甲。甲作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乙也可以要求丙承担责任。因为犬咬人是丙的原因造成的。如果甲向乙索赔,则乙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丙追偿。如果甲直接向丙索赔,则乙可以不承担责任。
情况3:遗弃的犬咬人
如被遗弃的犬或者因管理不善逃逸的犬,在遗弃、逃逸期间咬了人,如能查明原来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查明,则因无法确定赔偿责任人而无法索赔。长期、稳定地喂养流浪犬,则可能构成事实上的管理人,其犬伤人,则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偶然、临时喂养流浪犬,则不能视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情况4:饲养的烈性犬咬人
饲养藏獒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他人被咬伤,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即便是受害人自己造成或第三人造成的,饲养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视情适当减轻。
情况5: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犬只闯入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现场并咬伤人,其场所管理人或者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犬咬伤,相关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除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区域内如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导致业主被进入小区的流浪犬咬伤,则视具体情况可能要在公平合理范围内承担一定责任。
除承担民事责任,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能还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乙故意放犬咬甲,甲伤情未达到轻伤的,乙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甲伤情达到轻伤以上,乙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甲被犬咬死,乙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司法实践中,饲养人或管理人疏忽大意,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犬咬伤、咬死他人,已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的判例。
(记者黎静整理)
原标题:文明养犬,听听他们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