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 商家最高可罚50万

10.03.2015  12:51

    即将于3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关于退货,商家的以下4种行为将被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1.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2.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3.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出现上述情形,商家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

  点评:新《消法》实施近一年,对于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始终难以落地。商家提出“不影响二次销售”、“保持出售原状”、“已拆封不得退货”等各种要求,让消费者退货障碍重重。此次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商家拖延退货、曲解退货要求等做法,作出了“360度无死角”的明确规定。有网友评论该办法施行后,“买家笑、卖家哭”。然而实际操作中是否真能执行到位?还有待观察。

责编:李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