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政府发文进一步加强乡级统计工作

04.07.2014  14:59

为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提升统计服务能力,近日,枞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级统计工作的通知》(枞政办〔2014〕24号),从五个方面着手,强化乡级统计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乡级统计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一名副职主管统计工作,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是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根据实际情况,乡镇除设立1名首席统计员外,还需配备1-4名辅助统计员。首席统计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县统计局同意,按照“先进后出”原则,做好交接衔序工作。各乡镇要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办公条件,乡级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是强化乡级统计职能,规范基层统计工作。乡级统计机构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规定,做好辖区内基层单位统计调查的布置和数据审核工作,督促指导起报单位对统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建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四是加强统计普法宣传,确保统计数据质量。采取多种方式,加大《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促进统计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及时、如实提供和上报统计数据,不断提高乡级统计数据质量。

五是加强考核机制,不断推进乡级统计工作。将乡镇统计基础工作纳入县目标管理考核,健全首席统计员和辅助统计人员工作激励机制,实行统计工作补贴制度。县财政从2014年度开始,按照首席统计员补贴每人每月210元、辅助统计员每人每月补贴140元标准列入预算进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