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政府发文进一步加强乡级统计工作

19.05.2014  16:54

为有效提升基层统计工作能力,促进乡级统计工作规范化,近日,怀宁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级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办秘〔2014〕56号),提出四点明确要求,着力加强乡级统计工作。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乡级统计工作的领导。针对全县部分乡镇统计工作基础仍然薄弱,存在统计网络不够健全、统计工作条件较差、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强等问题,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实行统计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并明确一名副职主管统计工作,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乡级统计队伍建设。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机构建设,健全统计网络,充实并稳定统计队伍。一是巩固和完善首席统计员制度。各乡镇及县经开区要明确1名在编在岗人员担任首席统计员,同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配备1-3名辅助统计员;二是保持乡级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首席统计员聘期应不少于2年,首席统计员调离统计岗位,应事先征求县统计局同意,按照“先进后出”原则,接任者在原首席统计员离任前1个月到岗交接、学习;三是改善统计人员工作条件。健全首席统计员、辅助统计员工作激励机制,实行统计工作补贴制度。首席统计员每月补贴210元、辅助统计员每月补贴140元,补贴发放工作由县统计局组织实施。

三要强化职能,进一步规范基层统计工作。乡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安徽省乡级统计规范》和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加强辖区内名录库的管理与维护,及时组织计划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新增“四上”企业的申报工作,在县统计局指导下,做好“四上”企业及其他联网直报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确保一套表报送及时、准确、科学。扎实推进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督促指导统计调查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等核算资料。

四要依法统计,切实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各乡镇、各部门要扎实开展统计普法活动,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促使统计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及时提供和上报统计数据,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县统计局要会同县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对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