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的函

20.09.2016  19:11

 根据《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146号)精神,为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推进全国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公益性市场的投资、运营及监管机制,进一步发挥保供、稳价、安全、环保等公益功能,现就推荐首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本地区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方面发挥公益功能较为突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零售企业。

   二、推荐条件

  (一)辐射带动和便民服务能力突出。 农产品批发市场 应是符合《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试行)》认定标准的大型一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地处重要流通节点或重要交通枢纽城市,具有较强的跨区域辐射功能(辐射10个省以上),市场占地面积100亩以上,2015年度农产品成交额不低于20亿元。 农产品零售企业 应有不少于5个零售网点,生鲜农产品年营业额不少于3亿元,单个网点服务半径500-800米,经营不少于30种生鲜农产品。制定生鲜农产品采购标准,执行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每天公布检测结果。

  (二) 公益功能保障机制健全。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及政府监管机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与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签署承诺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三) 提供平价公共服务。 农产品批发市场 鲜活农产品综合收费水平低于本区域或本省非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平均收费水平20%以上,市场内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10种左右鲜活农产品价格低于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监测价格的10%左右。 农产品零售企业 各经营网点每天销售不少于5种平价农产品,在店内显著位置标示,同时展示本地物价监管部门发布的平价菜指导价格和市场平均价格,主动接受消费者及有关政府部门监督。

  (四) 发挥公益功能实效明显。 自2015年以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企业在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方面较好发挥了公益功能,并能提供具体事例。

   三、有关要求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本地农产品流通实际情况,围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民生保障能力,重点考察市场“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政府监管”三大机制建设,以及“保供、稳价、安全、环保”四大功能发挥情况,对有关农产品市场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推荐1家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2家零售企业。将请第三方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市场进行评估,择优确定首批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请于2016年9月10日前将《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批发)推荐表》(附件1)、《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零售)推荐表》(附件2)及有关材料(包括市场基本情况,企业章程、合作协议、承诺书等公益功能实现制度文件及发挥公益功能的具体事例等)电子版和纸质文件报送商务部。

  联系人: 市场建设司   张琳

  电    话:010-85093691

  传    真:010-85093695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 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批发)推荐表.doc

     2、 全国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零售)推荐表.doc

商务部 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