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讨薪挟持他人上天台,醒后断片被判缓刑

14.08.2017  09:21

    安徽新闻网(www.ahnews.org)讯:喝酒要有个节制,一旦喝高了作出什么事可能自己都记不清,但记不清并不是代表自己不用负责任。8月10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戴某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6年年底,安徽某建筑公司与寿县一乡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关于修路工程合同。随后,该建筑公司将这项工程分包给被告人戴某负责施工。2017年1月,乡政府依照合同规定,将该工程首笔工程款30万元打入建筑公司账户内。被告人戴某得知情况后,于2017年1月25日上午来到建筑公司索要工程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建筑公司以该公司涉及法律纠纷,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取出工程款为由,拒绝向戴某支付。公司部门经理洪某对戴某讲等老板回来解决工程款问题,但老板当日一直未回公司。等到晚上7点钟时,戴某喝了半斤白酒,8点多钟又喝了一瓶黄酒。后来,其在建筑公司的一个房间的工具箱里摸出了一把砍刀,趁着酒劲,戴某持刀挟持洪某来到公司所在大楼的十一楼楼顶,借此索要自己应得的工程款。两人就这样坐在楼顶南侧露天的阳台边缘处,警察赶到后,戴某仍然没有清醒,手中的刀子也没有放下,过了会联系上了戴某的表姐李某,李某心急火燎的赶来后就把戴某骂了一通。被骂后的戴某的渐渐恢复了点意识,放下手中的刀子让洪某离开,可洪某害怕戴某酒后有过激行为,想不开再跳了楼,索性回头又伸手硬是将戴某给拽了下来。后来戴某自己回忆说是酒喝太多了,后来的事情大都记不得了,只回忆起跟洪某聊天,也不记得具体是在哪聊得了,等到再次清醒时人已经在公安局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为了索取工程款,持刀挟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戴某持管制刀具的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戴某是因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他人,以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遂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