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号脉”转向“挂号”变审查为登记 砀山法院立案零阻碍

07.01.2015  10:52
 

  安徽法院网讯  立案大厅作为法院的窗口部门,是当事人与法院接触的第一道程序,是实现司法为民留给当事人的“第一印象”。砀山县人民法院坚决执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院案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是备案制,只要有明确的原告,被告,有利害关系,有事实就可以。这四点是一个形式要件,有这个形式要件就可以立案,但是后来在实际执行中,变成了一个审查,审查很多,甚至出现了“号脉问诊”,以实体审理案件的标准替代了立案审查条件,人为地提高了老百姓的立案门槛;还有一些案件则是受到了有关部门的干涉,使得应当受理的案件被拒之门外。

  我国法律对起诉和受理都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对立案进行审查,其目的是为了区分案件的主管和确定管辖法院,保障符合立案条件的纠纷,能得到及时的处理,避免当事人盲目投诉。立案登记制,是一种与立案审查制相对应的立案制度。立案登记制的最大不同,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应立案登记,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立案庭应当像医院的“挂号室”,只要你有病,你带着“病状”来,我们只判断你是不是适合到这儿。只有那些确实不具备起诉形式要件要求的诉请,法院才能不予登记立案。诉讼是一种权利,诉讼程序的启动权在于当事人,“挂号”的做法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权,及时解决纠纷,确保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立案登记制的全面实施,必将使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保障,解决了社会反映“立案难”的客观现实。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更需要法院尽快采取措施,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实际出发,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具体制度的变革体现司法公正,落实好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法院真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