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拥军优属条例征求修订意见 规定用人单位招聘

14.07.2016  17:07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针对拥军优属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条例作出一系列修改。 7月19日前,社会各界可通过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为[email protected]

  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每年建军节前一月为本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月。烈士纪念日和清明节期间,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公祭和悼念烈士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应支持驻地部队搞好基础设施、训练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改善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条件。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和配合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对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需要配套建设改造的项目,减免专项建设费,军事用房免征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

  修订草案提出,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对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应优先录(聘)用。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安排相应工作和职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加强职业指导和培训,并给予政策扶持和优待。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差额补贴。

责编:胡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