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大篇幅报道安徽省消保委约谈工作

03.07.2018  17:53

  

  《中国消费者报》7月2日三版头条大篇幅报道了安徽、江苏、上海三地消保委的约谈工作,以下是报道安徽省消保委约谈工作的内容。

  消费维权约谈,是指消协组织对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等领域存在的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与经营者进行直接沟通交流、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研究办法,指导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的行为。

  6月21日,安徽省消保委就押金难退等问题约谈了安徽小黄峰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向消费者致歉,并承诺尽快解决退费问题。

  安徽省消保委副秘书长吴瑞卿告诉记者,消保委选取约谈的对象至少具备以下7个条件中的一个:投诉量较大,投诉问题集中,具有代表性;处理投诉不积极,处理率较低;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风险;发布违法广告欺骗消费者;存在明显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倾向,需要进行警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7年2月,合肥市“百脑汇”商场投诉频发,安徽省消保委约谈了该商场的运营商凯巨百脑汇(合肥)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负责人,针对涉及百脑汇的相关投诉,一一列举了有关经营者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行为,指出商场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要求。该商场在接受约谈后,对投诉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在约谈前都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其中主要包括收集相关投诉信息、搜集违法证据、查找对应法律依据、确定约谈提纲等。”6月28日,安徽省消保委投诉部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每次约谈记录都需要约谈对象签字,并要求约谈对象在一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方案通过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消保委报告,安徽省消保委以此作为监督对方整改的依据。

  安徽省消保委工作人员说:“如果约谈函发出去了,约谈对象在约谈时间不到场,我们认为这也是对方的一种态度,可以再次进行约谈,同时将对方的行为向新闻媒体进行披露,并加以谴责。”

  “约谈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约谈要谨慎,但是每次约谈也必须要有成效。”吴瑞卿说,“如果经营者被约谈后拒不整改,我们还将依法采取诸如向行政机关移交案件线索、通过新闻媒介曝光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方式,条件具备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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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八情形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组织可以约谈经营者。具体涉及: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的;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倾向,需要进行警示劝谕的;比较实验结果表明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而未采取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