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面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辅助人员有别于执法人员

17.03.2017  16:38

3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 新闻 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 教育 培训、行为规范、考核监督进行全面规范,确立了新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框架,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

省政府出台《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作出具体规定,划出行政执法人员的“高压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从事行政执法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2人以上共同进行,应回避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在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资格证与执法证“两证合一”。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劝导、维持秩序等一些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有别于行政执法人员。 结合我省实际,《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同时授权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