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在托管时受伤 托管公司赔4万元

27.06.2014  20:05

  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托管协议,约定在某一时段,该公司负责照看他的7岁女儿小雨(化名)。小雨因玩耍不慎摔倒,牙齿受损。6月25日,晨报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涉案教育公司因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被判赔偿4万余元。

  据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9月,小雨父亲李某与童年教育公司签订《托管协议书》,约定将小雨交由童年教育公司托管。双方还约定,童年教育公司在指定期间履行对学生的看护及教育管理责任,负责学生上下学的接送、食宿及学后辅导等有关事宜,且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食宿条件,确保学生托管期间履行监护义务。

  2013年3月20日中午,小雨因玩耍不慎摔倒,牙齿受损。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医疗费、营养费,法院酌定小雨的各项损失为4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需支付小雨各项损失4万余元。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小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被告公司无人在场看护,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