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被盗 阜阳失主发监控截图“网络通缉”

08.12.2016  10:03

颍州晚报消息 12月6日晚,太和县居民云先生向颍州晚报热线2256110报料,太和县城镜湖中路某手机店发生一起盗窃案,一部苹果手机被盗。同时,失主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店中视频监控的截图,寻找嫌疑人。

12月7日,颍州晚报记者从太和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获悉,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此事立案侦查。但是,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发布嫌疑人的照片应谨慎。      

失主发布网络“通缉令”      

这起盗窃案件的受害人是刘先生,与云先生是朋友关系,在太和县城镜湖中路经营一家手机店。      

12月6日18时左右,刘先生因事外出,不在店中。刘先生的妻子在手机店营业厅后面的厨房做饭,一部苹果6手机放在收银台上。      

待刘先生的妻子做好晚饭,回到营业厅时,收银台上的手机不见了踪影,“这部手机买时5000多元,用了两年左右”。      

收银台上的手机不翼而飞,刘先生闻知此事十分气愤,随后调取了店里的监控录像。  

监控录像显示,刘先生的妻子做饭时,一名身穿粉红色羽绒袄、黑色长裤的女子走进店中,然后走到收银台边。此后,手机便不见了踪影。      

刘先生立即报警,并通过网络发布了监控录像的截图,希望大家能提供线索,追查“小偷”。刘先生的朋友看到后,纷纷转发。      

律师:      

市民发布相关照片应谨慎      

12月7日,颍州晚报记者向太和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求证此事。派出所工作人员称,12月7日下午该所的确接到这起警情,目前已立案侦查。      

事情虽然是真的,但是,一些市民也建议刘先生、云先生等人,最好不要发布嫌疑人的照片。“目前事情还没有弄清楚,便一口咬定对方是小偷,而且公布了她的照片,这种做法不太妥当”。      

颍州晚报记者就此咨询几名律师,他们认同上述观点。      

据介绍,无论该女子是不是“小偷”,刘先生、云先生等人都不要公布对方的照片,否则可能侵犯对方的肖像权,“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将这些照片提供给警方,让警方破案”。

原标题:手机被盗 失主发布“网络通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