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房产证复印件安庆市民被骗租金 受害人至今难维权

24.06.2015  13:51

2014年10月6日,安庆市民程珊珊从一名叫何世生的男子处转租了一套房屋。程珊珊前期共支付房屋转让费,以及租金12万多元。不料开业仅7天,真正的房主就找上门来,表示房屋租期只剩下几个月时间。程珊珊认为何世生涉嫌诈骗,今年2月2日,她向菱北公安分局报案。两个月后,菱北公安分局却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程珊珊出具的当时房屋租赁合同

【投诉人】

伪造房产证复印件公安部门不予立案

6月12日,程珊珊告诉记者,今年2月2日,她向菱北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后,4月10日,菱北公安分局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

程珊珊说,与她签订租赁合同的何世生提供了一份假的房产证复印件,存在着明显的欺诈行为,公安机关不知为何不予立案?

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追踪。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程珊珊从何世生处转租来的房屋位于银馨花园39—21号。她在此开了一家酒店,不料开业刚7天,有人便找上门来,要收回房屋。问其原因,原来是真正的房东施法林于2012年3月17日将银馨花园的这套房屋出租给了宣余德,租期为3年,2015年3月 17日到期。而2014年6月,承租人宣余德将该房屋私自转租给了何世生,何世生租下该房屋后,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经营时间仅3个月。何世生于2014 年10月6日,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了程珊珊。

协商无效后,施法林将宣余德、何世生、程珊珊均告上了法庭。程珊珊对此感到十分委屈。她说:“被人骗了不说,还成了被告。我在这家酒店投入了四、五十万元,损失巨大。”

程珊珊告诉记者,当初她看到雷池路上的银馨花园有一套房屋对外出租,就按照门上贴的电话号码拨了过去,接电话的是何世生。“在签合同之前,我们要求见一见真正的房东。何世生就将我们领到宣余德那里,宣余德称该处房屋是他本人的,可以租。”

记者在何世生与程珊珊签订的租房合同上看到:甲方(何世生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安庆市银馨花园39-2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264㎡出租给乙方(程珊珊方)使用。

“合同上写的是何世生拥有房屋的产权。何世生告诉我,实际房主是宣余德,他带着我去宣余德处。宣余德也承认他是房主,没有告知该房屋快到期。”程珊珊说。

程珊珊说,为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她多次找到何世生。“何世生将一份伪造的‘户主为宣余德’的房产证复印件,提供给了我。”

【菱北公安分局】

不存在犯罪事实

6月11日至6月15日,记者先后三次来到菱北公安分局了解情况。6月15日,刑警大队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副大队长接待了记者。他告诉记者,处理此事的民警正在外地出差。“要到7月初,才能回来。”

对于程珊珊报警一事,这名副大队长告诉记者:“接到报警后,我们就进行了调查,分别对施法林、宣余德、何世生以及程珊珊进行了问话。根据我们调查的结果,认为何世生没有犯罪事实,所以不予立案。”

对于“何世生伪造房产证”一事,这名副大队长称,由于何世生不是在签租赁合同时,提供的假房产证,而是在程珊珊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提供的,不能认为他存在欺诈行为。当记者问及“为何房屋产权明明不属于何世生,在租房协议上仍写房屋的产权属于何世生?”时,他告诉记者:“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

【律师】

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当事人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宣余德、何世生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不是宣余德、何世生伪造的是房产证原件还是复印件。

“由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究竟是故意,还是非故意无法直接判断,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客观方面行为来推断行为人主观状态,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张律师说,针对本案而言,行为人伪造了产权证明,再以伪造的产权证明骗取被程珊珊的转让费、租金,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因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立案后,再查明本案究竟是合同诈骗还是民事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