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领域的要求——三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

28.03.2015  00:31
   瑞士号称是西方世界最成功的联邦制国家,而且其联邦制具有浓厚的“民族”特点。去年6月,笔者在与瑞士弗里堡大学联邦制研究院的学者交流时,谈起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位学者说,中国有一部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然后,她又补充说,特别是其中的基本理念,很值得他们好好研究。

  事实上,笔者常常感到,国外的很多学者、政治家对于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我们处理民族事务方面的基本理念、制度和政策,是认同的。我们确实应该有足够的自信。但是反观国内,特别是一些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却认为,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这些规定,似乎跟他们的工作关系不大。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权益保障方面,法律规定和现实之间似乎有很多距离,以致有些人将民族区域自治法比作一封慰问信,中看不中用!

  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我国民族领域的上位法,具有基本法属性,须有与之配套的一系列实施条例和细则等下位法。但是,目前这方面的工作与现实需要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从而也直接导致民族区域自治法无法有效实施。而各级相关部门和人员缺乏法治观念,在实际工作中时常以权代法,也是客观事实。同时,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方面,缺乏责任感和主动性,缺乏敢于担当的胆略和韧劲,也是相当普遍的情况。

  这种状况与当前民族工作的现实要求很不适合。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就要将民族法制建设及其贯彻落实作为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首先,力争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下位法建设上实现突破。例如,五大自治区的相关条例和细则的制定工作,应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争取实现零的突破。其次,确立和捍卫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权威性。要牢固确立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整个民族工作领域的上位法和基本法的地位,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各级党员干部做到违背自治法的话不说,违背自治法的事不做,并以此作为做官的基本底线。第三,扎扎实实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尤其要做好在非民族自治地方的宣传和普及。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要做好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不仅在于其本身,更有赖于那些人口相对多的民族及其区域。只有赢得这些多数民族和多数区域的理解、认可和支持,才能做好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工作。

  我们应珍惜我们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这些法律所体现的理念、制度和政策。而最好的珍惜就是树立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权威,并认真去贯彻实施。这不仅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更关系到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持久稳定和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民族”领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根本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