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章立制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14.01.2016  14:19

      ◎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领导下设立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协商具体事务

      ◎驻村(社区)单位、业委会、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非户籍居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均可作为协商主体

  本报讯(记者 汪国梁)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要求拓宽城乡社区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各地将探索建立市级社区协商事项目录制度、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制度及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等机制,确保社区协商依法有序开展、协商成果有效运用。

  城乡社区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有效形式,对确定和解决城乡社区具有公共性、紧迫性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实施意见要求各市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市级社区协商事项目录制度,合理确定并细化协商内容。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均可作为协商主体。协商中应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

  实施意见要求设立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作为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领导下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协商的具体事务。

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采取社区党员议事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会、物业联席会、社区民情民意恳谈会、社区茶馆会议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普遍建立居民QQ群、社区微信公众号等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协商成果的有效运用,是社区协商发挥实效的关键。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应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村(社区)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需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落实的社区协商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督促落实,并及时向协商事项利益相关者反馈落实情况。(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