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启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02.02.2018  16:5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部署,日前,省厅会同省高院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发〔2017〕78号),在亳州、淮南、马鞍山、黄山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律师调解工作模式主要有4种,分别是:设在人民法院的律师调解工作室,设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调解工作室,设在律师协会的律师调解中心,设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工作室。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但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为体现律师调解的中立性,《实施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者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厅律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