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再出新举措
近日,市政府出台《芜湖市市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用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市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用地的供地方式、价格进行规范,以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据悉,本《办法》适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为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自然人。适用的用地类型为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不含加气站)、电信、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政园林等公共设施用地,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停车场站(不含公交停车场站)等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文化、体育等文体娱乐用地,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养老等医卫慈善用地,教育、科研等科教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新闻出版用地。
《办法》依据市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及对象、供应方式、价格的确定、转让要求等内容,具体包括:
对于土地使用权人为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自然人的基础设施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只有一个意向使用者的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其地价(或出让起始价)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3倍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当时同区位征收农用地的成本。
对于土地使用权人为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自然人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只有一个意向使用者的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其地价(或出让起始价)参照办公用地基准地价的0.3倍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当时同区位征收农用地的成本。
对于土地使用权人为事业单位(不含市、区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其地价按照办公用地基准地价的0.2倍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当时同区位征收农用地的成本。
此外,依照本办法,有偿取得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用地不得分割转让。根据《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上述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国有用地,经市政府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