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有了考核办法

08.06.2015  12:50

  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环保部门负责人解读了《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近期实施,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考核任务指标主要包括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与建筑节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等9项任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排名末位的,取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2014年以来,全市上下以“一尘两气三厂”为重点,统筹推进九大行动,大气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效。今年1~5月,空气PM10平均值为102.2微克/立方米,较上年同期下降13%;PM2.5浓度为74微克/立方米,较上年同期下降22%。总体上看,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较迅速、成效较明显。

  《办法》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考核评价按质量指标和任务指标实行双百分制考核,最终得分为质量指标(权重70%)和任务指标(权重30%)加权后的综合得分。

  质量指标包括PM10以及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两项子考核指标。考核任务指标主要包括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与建筑节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燃煤锅炉整治、清洁生产、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管理9项任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根据考核成绩,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考核不合格的,市空气质量达标指挥部予以通报批评、减少专项资金支持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排名末位的,取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