慑于失信 自动履行

28.07.2016  12:36
 

  安徽法院网讯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寿县某大型KTV需要装修,寿县某装饰公司承包了该装修项目,刘某某是实际施工人,因施工需要,雇佣王某等人从事水电施工作业。2015年3月18日,王某在从事施工作业时,不慎从人字梯上坠落,遂被送往淮南市某医院治疗,2015年4月4日出院,住院17天。经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9级伤残,在治疗期间,刘某垫付部分医疗费。经审判刘某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赔偿9万余元,某装饰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刘某及装饰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2016年6月28日,王某向寿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并没有急于采取强制执行手段,而是联系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交谈中,装饰公司一再以自己不知道刘某,雇了其他人为由,怠于履行。执行法官向装饰公司释明法律,法情并用。并对刘某及装饰公司讲明,如若不履行,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让你们在生意上受阻,无法经营。刘某及装饰公司听后,态度急转,当即表示愿意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