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出台意见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01.05.2018  19:34

  安徽网络广播电视台5月1日讯(记者:王昕) 日前,安徽高院出台《关于在行政诉讼中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立约谈、通报和公告等机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加强与政府法制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共同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意见》明确,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并参加旁听的案件等九种情形,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对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或者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而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内约谈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拒不接受约谈或不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行政机关的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同时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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