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意见加强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31.10.2014  18:28

  市政府日前出台《合肥市关于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为、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问责和责任追究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其中提出,今后我市将确保将土地出让收益中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意见》指出,我市将建立自下而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任务报批机制,合理编制和科学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确保按规定时限要求全面开工建设。同时,严禁利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直接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等活动。

  为确保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规模和支持力度,确保将土地出让收益中不低于10%的比例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此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我市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我市还将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供项目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的“绿色通道”。如《意见》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一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实行联审批及“一次性告知”制度。同时,要求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及时交付并统一组织分配,不得闲置、空置。保障房审批环节,我市还将建立健全多部门横向联系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联合审核机制,以畅通保障房审批环节。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视,《意见》提出,要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问责和责任追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市民生工程以及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同时,我市还将严肃查处骗租骗购、利用职权侵占、闲置保障性住房以及变相福利分房、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等问题。而对以虚假资料骗取征迁补偿、骗租保障性住房的,将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