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女孩不幸遭恶犬撕咬 患上精神疾病获赔8000元
阿雅遭几只猛犬袭击后,精神受到很大的刺激。对此,猛犬主人在承担医疗、护理及误工等费用的同时,是否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记者昨日从南陵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的这起案件,为这一问题找到了答案。
阿雅是南陵县某单位的一名员工。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轮到阿雅值晚班。当晚值班期间,阿雅有事从值班室走到单位停车场途中,突然有几只狗(其中包含一只藏獒)向她冲来。接下来的景象让人不敢直视,这几只狗多次扑向阿雅,并将阿雅臀部、腰部等多处咬伤。
事发后,阿雅被送至附近的一家医院住院治疗。阿雅被咬伤的事很快就在其单位的附近传开了。此时,阿慧坐不住了,因为惹祸的那几只狗都是她饲养的。为弥补自己未能看管住狗的过错,阿慧积极配合阿雅的治疗,先后花费了五六千元。
被咬伤后的阿雅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一度产生了失眠的症状。后经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两次治疗,阿雅被确诊有“急性应激障碍”。阿雅伤愈出院后,找阿慧索赔,因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分歧,双方最终不欢而散。
于是,阿雅诉至法院称,自己被咬伤后,不仅身体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刺激,故请求法院判令阿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应诉后的阿慧则认为,事件发生后,自己积极配合阿雅的治疗,但对方提出的要求太高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阿慧对其饲养的藏獒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阿雅被藏獒咬伤,阿慧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阿雅存在故意殴打或挑逗该藏獒的过错行为,故阿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阿雅的损失。
因阿雅无辜被恶犬数次扑倒并咬伤,不但肉体上遭受痛苦,精神上更是受到极度惊吓,且阿雅事发后被确诊有“急性应激障碍”,故判决阿慧除此前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另酌定赔偿阿雅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它各项经济损失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