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快速冻结账户 线下立马自动履行

13.04.2016  17:26
 

  安徽法院网讯  2015年8月25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某高能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经调解,于同年11月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拖欠原告高能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393731.6元,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高能公司12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120000元,余款153731.6元于2016年2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二、以上款项如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原告高能公司有权以393731.6元为基数去除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已偿还部分后的总额向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能公司向禹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最高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2016年3月8日10时45分04秒提请查询,系统10时45分32秒反馈;10时56分发起冻结指令,11时04分反馈完成对该账户资金的足额的冻结。

  同时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并告知其银行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如不尽快履行本院将依法扣划并予以处罚。被执行人慑于法律的威力,很快主动将执行款及迟延履行利息转入到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法官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执行法官“足不出户”该案快速执结,查控系统的强大、高效尽览无余。